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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羈押合憲 四大法官不同意見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16日電)前總統陳水扁不滿台北地方法院將扁案併案及重罪羈押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在第665號釋憲做「合憲」解釋。但許玉秀、林子儀、許宗力、李震山四位大法官,均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就北院併案換法官審理做「合憲」解釋,在重罪羈押部分,大法官做「合憲性限縮解釋」,即日後法官不能僅因被告涉犯重罪而羈押,必須包含有無逃亡、滅證等搭配考量。

 就併案部分,許宗力認為,北院刑事庭分案要點中關於併案的規定,程序上並未賦予當事人合理表達意見機會,這次多數大法官也偏向認為更換法官是「法院的家務事」,這不僅侵害當事人訴訟權,不透明的決策程序也傷害民眾對司法信賴。

 許玉秀則認為,併案不應根據法官個人裁量,針對個案要協商併案時,應提出具體理由,證明分案審理可能造成的困難。

 李震山指出,本次併案的合憲性審查,隻字未提正當的法律程序,從開始就偏離了主軸。

 在重罪羈押部分,許宗力與林子儀均指出,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羈押3要件中,逃亡與串供滅證都需要「具體事實」,惟獨重罪僅需以「相當理由」,即可推定重罪被告逃亡、滅證可能性高而羈押,不符無罪推定原則,等於變相減輕檢察官舉證責任。

 許玉秀認為,這次釋憲對重罪羈押採「合憲限縮解釋」模式不可採,台灣應重新審究重罪羈押的修法必要性。

 李震山則擔心,在合憲背書下,法官處理重罪羈押時恐更不利被告,如此司法人權保障將不進反退。

 許宗力、許玉秀、林子儀是民國92年獲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出任大法官;李震山則是民國96年獲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出任大法官。

200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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