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年 國 共 內 戰 末 期, 面 臨 兵 敗 亡 國 之 際, 蔣 介 石 退 位 給 李 宗 仁 接 任 「中 華 民 國」總 統. 而 後 持 有 「中 華 民 國」國 璽 「正 宗」的 李 宗 仁 總 統 「流 亡」美 國. 蔣 介 石 則 以 一 平 民 和 「中 國 國 民 黨」主 席 身 分 「流 亡」至 「客 地」台 灣, 反 客 為 主 地 以 征 服 者 自 居, 強 行 霸 佔 「客 地」台 灣, 「非 法」成 立 「中 華 民 國」創 立 「抗 亂 時 期 偽 憲 法」, 任 命 (而 非 人 選) 的 國 大 代 表 和 立 法 委 員, 來 執 行 「戒 嚴 法」, 強 制 以 少 數 統 治 多 數 的 台 灣 主 人, 製 造 了 「二二 八 事 變」以 及 「白 色 恐 佈」, 殺 害 了 近 兩 万 的 台 灣 主 人. 這 是 過 去 無 可 否 認 的 悲 慘 歷 史.
國 共 兩 党 對 台 灣 領 土 主 權 的 主 張, 向 來 以 「開 羅 宣 言」為 根 据, 但 它 在 國 際 法 上 , 祗 是 一 項 表 示 意 向 的 聲 明, 而 並 未 產 生 實 際 主 權 的 移 轉. 然 而 實 際 上 具 有 國 際 法 上 效 力 的 1952 年 「舊 金 山 和 約」中 規 定 是 , 日 本 將 一 切 對 台 灣 和 澎 湖 的 主 權, 土 地 和 財 產 應 該 歸 還 給 台 灣 人 民 (主 人) . 「中 華 民 國」以 及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均 非 和 約 的 當 事 人, 無 權 且 未 簽 字, 是 完 全 對 台 灣 和 澎 湖 沒 有 權 利 和 沒 有 關 係 的. 如 今 半 世 紀 後 「流 亡 政 權」的 總 統 馬 英 九 以 及 當 年 隨 蔣 介 石 逃 來 台 灣 的 「客 人」, 很 顯 然 的 以 「主 人 地 位」少 數 統 治 了 多 數 的 「客 地」台 灣. 應 以 像 南 菲 的 白 人 一 樣, 很 自 然 不 流 血 地 「主 客 易 位」, 融 入 「主 權 在 民」的 台 灣 民 主 和 文 化, 將 以 前 「中 國 性 是 主 体, 台 灣 性 是 客 体」 的 錯 誤 觀 念 和 文 化, 完 全 撤 換 . 如 今 「主 權 在 民」 的 民 主 時 代, 台 灣 人 民 才 是 真 正 的 「主 体」. 應 把 六 + 年 來 「流 亡 政 權」, 統 治 台 灣 的 主 宰 性 慢 慢 除 去, 「去 中 國 化」, 把 「中 國 性」回 歸 到 人 文 價 值, 成 為 台 灣 文 化 的 客 体 而 非 主 体, 使 台 灣 人 民 有 一 種 超 越 「流 亡 政 府」而 對 「台 灣 共 和 國」 的 國 家 認 同, 以 至 將 來 走 向 非 但 主 客 易 位, 而 是 主 客 一 体 的 願 景 .
現 今 中 國 既 先 已 以 「一 中 市 場」經 濟 框 架 的 ECFA 吃 定 臺 灣, 下 一 步 將 是 以 反 獨 促 統 的 政 治 框 架 「和 平 協 議」 來 奪 取 台 灣 . 1998 年 辜 汪 會 談 的 「成 果」 是 所 謂 的 「國 家 定 位 分 水 嶺」, 就 是 兩 岸 的 特 殊 國 與 國 關 係 , 從 互 相 隸 屬 到 互 不 隸 屬; 而 將 來 的「和 平 協 議」就 是 倒 退 到 兩 岸 互 相 隸 屬 的 所 謂 「台 灣 地 區」 和 「大 陸 地 區」, 也 就 是 台 灣 的 「去 國 家 化」 . 然 而 國 共 內 戰 是 國 民 党 和 共 產 党 在 中 國 打 的, 台 灣 和 中 國 共 產 党 從 來 沒 有 打 過 仗 , 無 需 「和 平 協 議」. 世 界 歷 史 上 的 「和 平 協 議」, 是 軍 事 霸 權 國 家 發 動 侵 略 戰 爭 的 前 奏; 慕 尼 黑 的 「和 平 協 議」後, 德 國 併 吞 捷 克, 進 軍 波 蘭, 發 動 法 西 斯 侵 略 戰 爭; 台 灣 若 把 自 已 陷 入 「和 平 協 議」, 則 台 灣 人 民 一 旦 拒 絕 中 國 吞 併, 它 隨 時 可 以 發 動 「反 台 獨」戰 爭, 後 果 不 堪 設 想 .
最 近 海 牙 的 國 際 法 庭 做 出 了 一 項 特 殊 的 裁 定, 認 定 東 歐 小 國 「科 索 沃」, 在 2008 年 逕 自 宣 佈 獨 立 建 國 的 舉 動 並 不 違 法. 這 種 新 裁 定 已 經 打 破 了 主 權 與 領 土 不 容 分 割 的 定 理. 是 當 今 國 際 法 上 史 無 前 例 的 創 舉 . 原 本 就 獨 立 於 中 國 之 外 的 台 灣 定 可 循 此 慣 例, 建 立 「台 灣 共 和 國」.
誠 然 「台 灣 共 和 國」以 新 興 國 家 的 名 義, 申 請 進 入 聯 合 國 組 織 有 它 的 好 處. 因 它 可 避 免 常 任 理 事 國 中 國 的 否 決. 按 照 聯 合 國 憲 章 之 規 定, 會 員 國 若 有 「conflict of interest」理 應 迴 避. 是 故 以 新 興 的 「台 灣 共 和 國」申 請 入 聯, 中 國 勢 必 不 能 參 與 表 決, 而 由 大 會 投 票 之 多 數 決, 終 會 進 入 而 成 為 聯 合 國 之 一 員 . 想 想 台 灣 的 人 口 和 土 地 面 積 都 大 於 聯 合 國 一 半 以 上 之 成 員 國, 而 經 濟 力 更 是 前 = 十 名 之 內, 聯 合 國 決 不 也 不 可 能 永 拒 台 灣 於 聯 合 國 之 門 外 .
以 現 行 世 界 形 勢 觀 之, 美 國 己 漸 行 恢 復 對 「共 產 政 權」昔 日 的 「圍 堵 政 策」. 像 美 國 對 阿 富 汗 和 巴 基 斯 坦 的 軍 事 介 入, 美 國 聯 合 日 本, 南 韓, 越 南 等 國 的 海 上 軍 事 演 習, 都 在 充 分 展 現 對 抗 共 產 中 國 的 決 心. 而 「台 灣 關 係 法」更 顯 現 台 灣 在 太 平 洋 防 禦 線 上 的 重 要 性. 因 此, 「台 灣 共 和 國」的 前 途 和 遠 景, 應 是 一 片 光 明 而 可 期 待 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