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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科高鐵減振案」被告全部無罪定讞

謝清志部落格

纏訟六年餘的「南科高鐵減振案」已確定所有被告全部無罪定讞。

七月十一日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就「南科高鐵減振案」更一審駁回檢方上訴再判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等無罪,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書記官今天上午經詢問後表示,檢方於七月十八日接獲判決書後,至今已過十天的上訴期限,該案被告無罪判決已定讞。

對此結果,謝清志再度表示,沒有喜悅、也無意外,但十分感激這段時間所有給予關心與鼓勵的認識或不認識的朋友們;謝清志重申,他會繼續關心台灣大小事,如同當年(一九九五年)五十四歲返台服務時的心情。

同時,謝清志也懇請台灣社會正視並肯定一直被漠視的民進黨執政八年之政績。

南科高鐵減振案之發展進度

.2006/4/24 台南地檢署展開大搜索
.2006/5/24 謝清志首度應訊即被收押禁見
.2006/7/21 謝清志獲交保
.2006/10/30 南科高鐵減振工程全面完工
.2006/12/25 台南地檢署起訴謝清志等十人(含所有與會學者評審)
.2007/3/29 量測結果證實減振工程有效
.2008/7/30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十人無罪
.2008/8/14 檢方不服一審判決但僅就謝清志與許鴻章(廠商)二人提出上訴
.2010/6/15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判決謝清志等二人無罪
.2010/6/29 檢方不服二審判決再提上訴
.2011/7/14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12/7/11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一審駁回檢方上訴判決謝清志等二人無罪
.2012/7/28 檢方未再上訴/謝清志等無罪定讞

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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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朱朝亮

◎ 謝清志 2012-08-03

七月廿九日前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來函涉及本人,特此說明如下:

一、七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駁回檢方上訴再度判我無罪時,我曾為文提及:「當時承辦本案的檢察長朱朝亮曾說到:『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廿四日金恒煒先生在自由廣場〈特偵組是馬腳?〉一文亦引用我前述文字。請注意,我與金恒煒是指朱朝亮「曾說到」,而未指「朱朝亮曾對該案被告謝清志博士說」;不知是朱先生誤讀,還是有意扭曲。

二、我文中「當時承辦本案的檢察長朱朝亮」一句,是「當時承辦本案的台南地檢署的檢察長朱朝亮」之縮寫。該案檢察官為高峰祈,但朱朝亮以檢察長之姿指揮辦案,我如此修辭並無誤。若朱朝亮先生不願掠高峰祈之「歷史美名」,我倒願修正並說抱歉。

三、朱朝亮先生這段「教訓論」見於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今周刊》第四十二頁最後一段文字:「在檢察體系內部的會議中,他(即朱朝亮)便曾多次暢言其理念: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借由辦案,匡正他認為不當或不該存在的行為,甚至畫下倫理道德行為的紅線。」

四、在此,本人已提出朱朝亮先生「教訓論」之出處,我不確定(事實上我不相信)一旦我將《今周刊》文章送監察院調查後朱先生就會如其所言被「彈劾撤職」;但我好奇的是,朱先生是否還願重信諾,自動請辭檢察官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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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喜悅、也無意外,但感激您

今天(台北時間七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駁回檢方上訴,再度判我無罪。對此結果,我沒有特別的喜悅,因為整個審辯過程,檢方從未提出任何可信的證據足以證明他對我起訴的罪狀,「無罪判決」一點也不會令人感到意外!

然而,有一件事情至今令我殊難釋懷。當時承辦本案的檢察長朱朝亮曾說到:「檢察官辦案不一定是要當事人被判有罪,但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朱朝亮這席「教訓論」值得拿到法學課堂上好好討論一番。我想說的是,我雖獲判無罪,但已煎熬了近七年!也的確嘗到檢察官當初要給我的教訓 !

雖然這場官司使我的生活稍微脫序,但這期間我也不是無所事事。做家事,整庭園,努力去瞭解兒女們的生活,學習他們的工作、想法,利用多接觸的機會,教導他們一些長年累積的人生經驗;這些是以前做不到的,現在反而覺得幸虧有這次的脫序生活才讓我補了回來。

當然,我也不會因此就不再理會家鄉事,相反地,我的這段經歷正可以做為將來對台灣司法改進的務實建言。

無論如何,在這未曾預期的生命片段告一段落之前,我還是要特別感謝您們的關愛,不管您在何方,我們都可感受到!記得很久以前有一次,我的車拋錨在擁擠的路中間,正不知如何之際,後面一位陌生人適時拿出一組充電用的纜線幫我解了圍,我感激地問他該如何回報,他微笑、淡淡地回答說:「將此情傳給下一個需要幫忙的人吧!」

親朋好友們!我們十分感激您,如果您沒有感受這份心意,那是因為我們正將您給我們的恩情傳給下一個需要的人。

謝清志 2012/7/10 (洛杉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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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科減振案更一審 謝清志依舊判無罪

當年曾被收押偵辦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纏訟五年多的南科高鐵軌道減振案,民進黨政府時代的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當年被檢方大動作偵辦、收押,指控圖利並起訴,但一、二審謝都獲判無罪,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昨日仍維持無罪判決。由於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察官須能提出「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等三種情形才可上訴,法界人士一般認為,謝清志幾可確定無罪。

謝清志被檢方指控涉嫌護航鴻華聯合科技,協助取得南科減振工法規劃技術服務案,獲利三十四億元,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以圖利罪起訴謝清志。但是台南地院判謝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被駁回,再上訴到最高法院,經發回重新審理。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仍認為,沒有證據足以認定謝清志洩漏或交付減振工程招標文件草案給包商,或配合更改工程招標方式,不構成圖利及洩密等罪。

檢察官可望不再上訴

由於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更一審駁回後檢察官如要上訴,必須有「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等三種情形,謝案目前看來,不符合任何一種情形,檢察官可望不再上訴。

自由時報 201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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