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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告劉憶如吳敦義 無罪簽結

(標題修正:民進黨告發劉憶如吳敦義 無罪簽結)
真相大白:選後蔡英文沒提告,民進黨僅「告發」

【宇昌案】

蔡英文無罪簽結

劉憶如、吳敦義 也都無罪簽結

有什麼好高興的!?

特偵組還蔡英文清白,

同時也還劉憶如、吳敦義清白,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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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製宇昌案 蔡決告吳敦義、劉憶如

特偵組日前將宇昌案簽結,去年底民進黨控告時任行政院長吳敦義對宇昌案發言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以及時任經建會主委的劉憶如變造文書等案,台北地檢署也直接簽結。前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昨召集幕僚及律師會商,認為北檢草率簽結,決定委由律師控告吳敦義和劉憶如。

告發改告訴 檢不能逕行簽結

蔡英文幕僚說,民進黨當初是以第三者身分「告發」劉憶如與吳敦義夫婦,這次蔡英文將以被害者身分直接提「告訴」,檢方就不能將案子直接簽結。

蔡英文幕僚指出,劉憶如涉及變造宇昌案的公文抹黑蔡英文,涉及誹謗罪,吳敦義當初不但抹黑蔡英文A錢,涉及誹謗,還以副總統候選人身分,教唆劉憶如發動行政調查,有意圖使人不當選之嫌。

蔡英文今將委由曾擔任小英競選總部發言人的立委陳其邁、律師連元龍、顧立雄等人在中午召開記者會,宣布採取法律行動。至於控告劉憶如與吳敦義所涉罪名,將由律師做最後確認。

不滿大選時 遭吳劉造假抹黑

去年底總統大選期間,國民黨炮製宇昌案追打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當時的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行政院長吳敦義在公開場合,不實指控蔡英文在行政院副院長任內「自己批給自己十四億元」,還說妻子蔡令怡「蔡英文把國家的十一億元搬到她們家公司」的說法還太客氣。時任經建會主委的劉憶如,則在宇昌案的資料貼上假造的日期,涉及變造文書做為攻蔡資料。民進黨因而控告吳、劉等人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及觸犯刑法變造文書等罪。

宇昌案雖簽結,特偵組確認蔡英文「查無不法」,但連日來許多綠營支持者質疑,吳敦義當時誣指蔡英文宇昌案「自己批給自己十四億元」,明顯造謠、違反選罷法,劉憶如變造文書抹黑蔡英文,明顯違法,北檢豈能視若無睹、直接簽結?強烈希望蔡英文應對吳敦義、劉憶如等人採取法律行動。

不能放任為選舉濫用國家機器

蔡英文昨與顧立雄、立委陳其邁等人會商,她表示,重點不在於宇昌案是否還她清白,而是國家機器不當介入選舉,傷害國家體制的情事,一定要查清楚,不能放任行政機關或首長為了選舉濫用國家機器。

蔡英文幕僚表示,特偵組將宇昌案簽結後,北檢也將民進黨當初控告劉憶如、吳敦義及蔡令怡的案子全都簽結,最近蔡英文收到這三份簽結書,認為有許多法律疑點,以控告吳敦義夫婦抹黑蔡英文為例,北檢並沒有傳喚當事人就簽結,作法相當草率。

蔡英文昨出席台中「大屯區民主聯誼會」舉辦成立二十五週年紀念活動時,也談到宇昌案。蔡英文說,檢察官在宇昌案的法律層面查得非常詳細,也還她清白,監委應該是要調查大選期間行政機關與公務員不當介入選舉的這個部分,對國家體制傷害很大,監委都沒有任何著墨,她覺得很不解。

蔡英文表示,馬政府令人很憂心,選舉時諸多奇怪做法,政務官都在選舉,未謹守行政中立,利用政府資源打擊、抹黑對手,社會應予譴責、形成壓力,傳達選民不能接受的訊息。她強調,台灣的民主要持續進步,政府一定要嚴守行政中立。

白由時報 201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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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告發」?

所謂告發是指告訴權人以外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犯罪的意思。刑事訴訟法上的告發有兩種,分別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前者稱為權利告發,這項權利行使與否,聽任知悉犯罪者的自由;後者稱為義務告發,這項義務是法律所明定,義務人沒有自行斟酌之餘地。

第二百四十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第二百四十一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告發的程序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 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 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以上內容係由教育部補助,輔仁大學法律服務中心提供,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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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2001年05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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