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回首頁
 

 

性侵菲傭案 馮滬祥判刑四年

中央社

前立委馮滬祥被控性侵菲傭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五審今天以「強制性交」罪判他四年。

馮滬祥被控民國93年8月間,在家中對菲傭性侵,事後雙方簽下和解書,菲傭拿到新台幣80萬元和解金後返回菲國。馮滬祥一、二審及更一審時,都被以強制性交罪名判刑四年;更二審改依「利用權勢性交」罪,判處馮滬祥有期徒刑1年,減為六個月,可易科罰金。

高院更三審時,因被害人以skype方式當庭視訊,推翻警詢時的指控,否認遭馮性侵,馮滬祥因而獲判無罪;更四審也判馮無罪。高院更五審今天又改判有罪。

馮滬祥透過電話表示「太離譜了」。他說,被害人已承認誣告,且所提出的2件內褲上,精斑面積、分布及形狀等,鑑定後也顯示出自人工塗抹。

馮滬祥說,更五審法官可能是受政治立場影響,做出判決,因為許多證據都可推翻控訴他有罪的理由,他「肯定會上訴」。

2012-12-07

========================================================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於2005年7月8日一審判決認為,被害女傭經合法傳喚雖未到案,但臺灣製作的警訊筆錄具有證據能力,且自菲傭下體、內褲採集的殘留體液,經鑑定符合馮滬祥的DNA型別;馮滬祥方面事後赴菲找被害菲傭,在菲製作的翻供文件,經審酌認定不具證據能力。

馮滬祥另有包括三名女兒在內的六名親友具結作證指他未涉案,但合議庭分析通聯紀錄後,認定六人虛偽作證,涉有偽證罪嫌。士林地檢署表示,是否簽分偵辦偽證罪,將待收受法院判決書再決定。

被告馮滬祥被控於2004年1月23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於臺北市士林區華齡街住處,趁其妻子、兒女都不在家,侵入其妻彭業萍僱用的菲籍女傭房間,強行性侵害得逞。

當晚七時許馮滬祥離家,被害菲傭立刻向在臺菲傭R、S兩人求助,經S和「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部職員王寶瑩聯繫,王寶瑩協助她赴臺北馬偕醫院驗傷,並透過醫院社工系統報警,被害菲傭暫時棲身辦事處宿舍。

馮妻曾私下和解

事發後,馮妻彭業萍接連三天拜訪被害菲傭,私下與她達成八十萬元和解,被害菲傭簽下棄權協議書後返菲,案經「臺灣國際勞工協會」召開記者會說明後爆發,震驚社會。

被害菲傭返國後,屢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聯繫,均拒絕出面指控,士檢於去年11月1日偵結,以女傭的陰道、內褲採集的殘留體液,經刑事局鑑定與馮滬祥DNA檢體相符,依強制性交罪嫌將馮滬祥提起公訴。

案件移審士院後,被告於今年1月透過韓姓友人在菲國與被害菲傭接觸,女傭說詞變成因不滿馮妻彭業萍的管教,蓄意誣陷被告馮滬祥;馮滬祥事後將此一翻供文件,送交合議庭審酌。

判決表示,被害菲傭雖未到庭,但經合法傳喚,她來信表明不願來台出庭,這符合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當被害菲傭因滯留國外而傳喚不到時,則警訊筆錄「具有可信」的特別情況。

至於被害菲傭在菲所作的「翻供」公證文書,合議庭認為不僅與警訊陳述不同,且與卷內證據不符,虛偽性極高;且文件內容與被告馮滬祥辯詞中的「合理懷疑」,竟完全符合,顯然女傭在製作該文書時已受「污染」,故認定該文件無證據能力。

法官認為非誣陷

判決指出,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環環相扣,符合被害菲傭於警訊中陳述;被告馮滬祥雖辯稱,女傭將夫妻兩人行房後的保險套,自行塗抹陰道內以「栽贓」,但合議庭認為如此做法,充其量只能及於女傭手指所能觸及處,不可能深入醫師採驗的子宮頸;另被害菲傭報案時,害怕、啜泣、生氣,情緒不穩定,佐證並非誣陷。

合議庭認為,本案被害菲傭為賺取薪資遠渡來臺,寄人籬下,除了忍受離鄉背井孤獨,並承受高度工作負荷;被告馮滬祥擁有高階層的社經資源,且智識程度甚高,卻因個人性慾未能適當宣洩,竟藉機強行性侵害被害人。

被告馮滬祥事後雖與被害菲傭達成80萬和解,但為圖卸責,不僅與六名親友謀議,出庭虛偽作證,並迫令遠避菲國的被害女傭承受二度傷害,作出與事證相違的陳述,依法判處四年徒刑。

 

台灣e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