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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假發票案 國科會教部力挺

中央社

國科會、教育部與中研院今天共同發布聲明說,將提供涉案教授法律協助、籲檢方勿以貪污罪追訴,及盼各界多了解學術研究的本質。

 彰化地檢署偵辦部分大學教授以不實單據報銷研究補助經費弊案,近日公布起訴名單,其中包含多位國立大學教授,被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

 教育部長蔣偉寧、國科會主委朱敬一及中研院長翁啟惠昨天緊急會商假發票案後續處理事宜,今天下午發表共同聲明。

 聲明說,最近學術界的假發票事件,導致多位教授被以「貪污」罪名起訴,這樣的發展除了重挫學界士氣外,也可能使國際誤以為台灣的法規制度落後,導致學術界有普遍貪瀆的現象。

 聲明指出,如果教授以假發票報領經費拿進口袋,或是購買與研究無關的私人用品,絕對要依法究辦,但若是以假發票報帳購買另一項研究器材,沒有一毛錢進私人口袋,主觀上沒有貪污犯意,若將這些人皆以貪污罪名起訴,不符合比例原則、太嚴厲、也太不公平。

 聲明並提出3點訴求:

 第一,要聘請律師研究案情,為單純報帳品項不符的涉案教授提供法律協助。

 第二,呼籲檢察官檢視科技基本法第6條最後1項,對科技預算所補助的計畫採購,不再以貪污治罪條例追訴。

 第三,請立法與司法單位多了解學術研究的本質,落實公務與研究的分軌。

 聲明強調,「這是我們共同的期待,背後卻是數千位研究者共同的無奈」

2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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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公款公用算貪汙? 台大將發起連署籲檢釐清
2013-01-07 10:48 新聞速報

彰化地檢署偵辦大學教授不實核銷經費案,起訴十二名教授、副教授,但有學者認為,這是因為法規太嚴,不利研究進行,才便宜行事,但所有經費都用在研究上。

台大校長李嗣涔則表示他將會發動連署,呼籲檢方應釐清款項是公用或私吞;如果公款公用還要以貪汙罪起訴,則應該要考量比例原則。

李嗣涔說,根據法令看起來,公私立大學教授在同樣的問題上卻有不同的下場,因此台大法律系的教授馬上也會有一個說帖,說明這只是執行合約的私法問題,而非公法。

李嗣涔並表示,台大也將發起連署,呼籲檢方如果公款公用還要治貪汙治罪條例來偵辦,可能會太重。

另一方面,特別為此與國科會主委朱敬一,中研院長翁啟惠聯合發表聲明的教育部長蔣偉寧則說,這項聲明不是為了涉案教授背書,只是呼籲如果這些教授是公款公用,就應該要給他一個機會。

蔣偉寧並說,希望這個問題能透過修法來作完整的討論。

政大教授吳思華則表示,政大還沒看到台大的連署書,但基本的態度是認為,個人行為要依法行政,但制度面還是要有檢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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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敬一、翁啟惠、蔣偉寧:

我們對「假發票」事件的憂慮與呼籲

最近學術界的假發票事件,導致多位教授被以「貪汙」罪名起訴,其人數之多、求刑之重,讓人難以置信。這樣的發展若任其演變,除了重挫學界士氣之外,也可能引發國際關注,認為台灣的法規制度落後,導致學術界有普遍貪瀆的現象。為此,學術界出現十幾年來少見的集體焦慮,讓我們覺得需要站出來說幾句話。

去年五月間爆發的假發票新聞,在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下,這些案件在過去七個多月並沒有大量曝光;但是隨著調查收尾、檢察官起訴,許多國立大學教授已經陷入焦慮,大家都擔心捲身其中。在這一波假發票被調查教授中,研究傑出者可能就有上百人。

一旦他們都是以貪汙重罪起訴,暫且不論最後司法的判決為何,這些人從起訴到定讞的兩三年之間,大概在學校裡既不能做研究也不能做人,學術生命大概就毀了。這樣的可能發展,讓我們憂心不已。

我們要先向大家說明:假發票案件的類型不同,我們對不同類案件的態度也不同。如果教授以假發票報領經費拿進口袋,或是用此經費購買與研究無關之私人用品(如名牌包、家用電冰箱等),我們認為絕對要依法究辦、不應寬貸。

但是,如果以假發票報帳購買另一項研究器材(例如用三個碳粉匣的發票實購一個電腦螢幕),也沒有一毛錢進私人口袋,那麼畢竟不該是貪汙治罪條例所該適用的對象。如果類似「以電腦周邊耗材報帳購買儀器」也是以貪汙罪名起訴,那麼我們就覺得太嚴厲了、對研究工作者太不公平了、也對學界士氣的打擊太大了。

我們以上的感想不是憑空而論,而是基於以下的幾點背景有感而發。第一,學術研究充滿不確定性,常要看自己的研究進展、國外相關研究情況而做調整。因此,歐美先進國家對研究經費項目之間的「流用」,通常給予極大的彈性。

在去年八月之前,國內獎補助單位對於項目間經費流用彈性的規定遠比國外僵硬,也使得教授們很難以一般業務經費流用購買儀器設備。如果研究者執行計畫中發現需要買某項設備,那麼就只好用耗材發票權變。這是許多假發票報帳的源頭原因。去年八月起國科會等單位已將流用支用規定放寬,使教授們再也不必虛報耗材購買設備。只是,這項改變對已然涉案的上百位教授來得太晚;我們擔心他們很可能因為當年一件「現在合法」的行為而遭貪汙起訴。我們感到痛心與遺憾。

其次,台灣大多數國立大學教授的博士訓練都是在歐美大學完成;在歐美耳濡目染之下,他們或許以為報帳的事與歐美類似,有人幫忙料理就不必煩心,做成研究最重要。教授們或許對台灣法律了解不足、或許報帳只圖疏懶、或許以為「只要錢沒進口袋」就好,大概沒幾個人會理解: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後段,加上公立大學的採購法經費規範,居然就變成貪汙治罪條例適用的前提。讓我們再表達一次:「以三個碳粉匣報一個螢幕」的教授絕對有錯,但若主觀上沒有貪汙犯意而說他們是貪汙犯,真的是太過嚴重了。

記得在去年八月,有位海軍艦長在演習中越界操演,原本要被嚴厲懲處,幸好馬總統「人才養成不易,懲處須符合比例原則」的指示,國防部才改變處分。我們想說的是:國軍人才與研究人才都是養成不易的。優秀的國軍軍官還未必有國際挖角,但若優秀的教授在國內受貪汙起訴,當香港、新加坡、對岸對他們挖角時,我們怎麼留得住他們呢?

在去年十二月的全國科技會議中,與會者都體認到當今台灣一定要積極延攬、留住科研人才。為了留才攬才,我們推動各種制度與薪給的改革,也在產學合作等面向多所突破。但是我們非常憂慮:我們再多的正面努力,也抵不過「起訴上百名優秀教授」的負面衝擊。

我們要向社會解釋:研究卓越的教授通常他們的時間精力不可能投注在報帳細節上。因此,如果有上百位教授因假發票案而遭起訴,這些人可能有相當高比例是研究做得好的教授。若將這些傑出研究者不問有無犯意即以貪汙罪名起訴,我們實在不認為符合比例原則。

在民主國家,所有的法規、制度、國家公務員,都是為了提升人民福祉而存在。如果法規制度悖離了提升人民褔祉的本旨,我們就該改變它,不是嗎?若將不慎「以耗材報銷購買設備」的教授納諸狴犴,是提升人民福祉嗎?有些國立大學教授用外界資助的經費做研究,在資助款進入大學校務基金後,即使沒有一毛錢進口袋,卻因為報帳品項不符而被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判刑、定讞、服刑。眼看又有許多類似的案件在後面排隊,我們看了傷心、看了有股錐心刺骨的痛。

我們的具體呼籲有以下幾點。一、我們要聘請律師研究案情,為單純報帳品項不符的涉案教授提供法律協助。二、我們呼籲檢察官檢視科技基本法第六條最後一項,對科技預算所補助之計畫採購,本刑罰謙抑之原則,不再以貪汙治罪條例追訴。三、我們請立法與司法單位多了解學術研究的本質,落實公務與研究之分軌,賦予學術研究適當的彈性空間。

這是我們共同的期待,背後卻是數千位研究者共同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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