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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世文條款」三讀 公務員涉貪判刑退休金要追回

立法院22日三讀通過有「葉世文條款」之稱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公務人員在職期間若涉及貪污或瀆職,且被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定讞,將不得領取退休金,已支領者也要全數追回。

葉世文因涉及貪污案件,二審重判21年,卻仍照領退休金,引發爭議,依現行法規,公務人員除被「褫奪公權」外,仍可領取退休金,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三讀通過的條文明訂,公務人員涉「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或是被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中等,不得申請退休或資遣,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公務人員,因貪瀆案經判刑確定並入監服刑、或因案被通緝期間,應停止領退休金,到原因消滅時才能恢復。

此外,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重罪,應自始剝奪退休金;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者,將剝奪50%退休金;2年以上、3年以下者,剝奪30%退休金;1年以上、2年以下者,剝奪20%退休金,已支領退休金者,也應追繳。

民進黨立委顧立雄表示,葉世文的林口A7合宜宅案,昨天已判決7年定讞,無法適用新法追回退休金,但葉世文還有桃園八德合宜宅、新竹眷改及財產來源不明罪三個案,法院已發回更審,只要判決確定就可適用,就待法院的判決。

2016-04-22

台灣e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