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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斷手骨顛倒勇

◎阿扁札記 《你不知道的真相》(19)

  2010年11月27日,我的兒子陳致中以3萬2千947票當選縣市合併後的第一屆高雄市議會議員,不僅是中南部三都議員的最高票,更締造高雄市議會有史以來最高票當選的紀錄。但在去年12月25日宣誓就職,今年8月17日連夜被行政院解職,陳致中也創造了高雄市議員任期最短的紀錄。陳致中因為偽證案被判刑3個月定讞,遭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職,絕對也是台灣地方自治史上的首例,陳致中無疑地又是民選公職人員的第一人。

  內政部民政司黃麗馨司長於8月18日上午10點半的記者會指出,和陳致中一樣被判刑定讞且無緩刑宣告及不得易科罰金,判決之日即遭解職的地方民選公職人員,大有人在,「陳致中非特例」。黃麗馨舉例,台南市議員吳健保因竊盜罪判刑3年,今年5月被解職;苗栗縣議員謝文俊,因強制罪判刑7個月、新竹市議員王明魁因貪污罪判刑1年、苗栗縣議員呂明亮因詐欺取財罪判刑2年、台南市議員曾順良因違反期貨交易罪判刑7個月、台中縣議員姚應龍因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也都被解職。她表示,這些遭判刑解職的縣市議員,以賄選案最多,其次是盜採沙石。但卻看不到有那一個議員被判刑定讞因而遭解職是為了3個月的刑期?沒有,一件也沒有。黃司長所舉之例,刑期都超過6個月以上,從7個月、1年、2年到3年不等。不要說沒有一件是判3個月的,連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前提必須是6個月以下徒刑的也沒有。陳致中判3個月被解職是「特例」至為灼然,黃麗馨還說「並非特例」,顯非事實。

  黃麗馨在記者會又說,立委是中央民意代表,由《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約束,除非被判當選無效、褫奪公權、雙重國籍,才會喪失服公職的權利。當時立委邱毅(因衝撞法院違反集遊法判14個月),顏清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3年6個月),被抓去關的原因,都和上述原因無關,兩人也沒被褫奪公權,所以服刑完畢後,依法仍舊可以立即恢復立委身分。經查陳致中被判3個月定讞既非暴力犯,刑期又比兩位立委的14個月及3年6個月還短。尤其重要的是,陳致中的案子也與當選無效、雙重國籍無涉,更和邱毅、顏清標的案子一樣都沒被褫奪公權,為何中央民意代表─立法委員正式入獄後可以不取消立委職務?甚至還能「帶職服刑」,受刑人兼立委身分,立委薪水照領,立委助理照聘,立委待遇權益一樣不少?同為民選的公職人員,都是民意代表,為何「中央」與「地方」不同?「立委、議員大小眼、大小漢」?

  立法委員發監執刑,立委資格不受影響,立法者及內政部一定認為立委職權之行使不致因入監服刑而中斷。陳致中被判3個月為何就會影響議員職權行使而必須解職?這在比例原則、衡平原則及公平法理上是說不通的。黃麗馨的解釋是,縣市議員是受《地方制度法》規範,立法委員是由《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約束,「兩者不能比較」。國家法律的制定不管是立法者的主動立法,或者由行政部門提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有關法律的公平適用,特別是同樣的民選公職人員,同樣都是民意代表,具有同質性,何況又是相同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管轄,兩者為何不能比較?《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民選公職人員,不限於直轄市(指五都)議員,也包括直轄市長,17個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代表,村里長等在內。立法委員再大,也不可能比五都市長大,立委入監服刑可以不必解職,究係內政部的「行政怠惰」?還是立法院的「立委自肥」?無不引發重大爭議。難道行政部門在立委諸公面前矮了一截?民進黨主席,也是總統候選人蔡英文就說,3個月刑期是輕罪,有很多法規在政治考量下改變,導致法規結構不合理,甚至矛盾,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前庭長洪英花法官在其《不完全之立法文字》乙文明確指出問題的癥結所在。

  第一、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直轄市議員遭法院判刑定讞,「未受緩刑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由各權責機關解除其公職職務,其立法目的在避免因議員等公職人員涉案入監服刑,其行使職權、職務陷於中斷,致影響人民付託,陳(致中)案依照刑法第41條第3項仍可易服社會勞動,其行使職權不致中斷。

  第二、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規定先後於98年1月21日,12月30日為修正,該條第2項「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申請易科罰金者得易服社會勞動。」第3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得易服社會勞動。」可知被告所犯之罪縱使不得易科罰金,其經判決確定之刑罰如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執行時猶有易服社會勞動之可能性。…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其立法目的具同質性,適用法律,應作成符合法規範目的之決定,陳(致中)案不應解職乃當然解釋。行政院連夜解職,其適用法律顯不符妥當性,更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相去甚遠。

洪英花法官大作之論述點出以下幾點:

1. 邱毅、顏清標兩立委入獄服刑,代表兩位分別被判14個月及3年6個月徒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也沒有執行易科罰金。如果服刑14個月及3年6個月都不影響立委職權行使,更短的3個月刑期,陳致中的議員職權行使更不致中斷,而沒有解職的理由。

2. 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都是短期自由刑的代替刑。代替短期自由刑的易科罰金可以不解議員之職,為何代替短期自由刑的易服社會勞動反而必須解議員之職?新修正的刑法第41條第2項說明了無能力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代表著「易服社會勞動」是「易科罰金」的代替刑,而且易服社會勞動更加輕微。舉重以明輕,易科罰金可以免除解職,易服社會勞動更不應解職。

3. 《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88年1月25日所制定公布從未修正過。但98年1月及12月兩次修改刑法第41條增訂「易服社會勞動」也是短期自由刑的代替刑。《地方制度法》仍停留在「易科罰金」的代替刑,而忽略10年後刑法第41條已有修正的刑事政策新思潮。內政部、法務部及立法院在這兩年未能配合修法,才造成這麼大的「立法漏洞」,這也是洪英花法官所說,《地方制度法》漏未為完全之規範,行政院卻藉「不完全之立法文字」侵奪人權,豈可容認?

陳致中偽證案的確定判決,最高法院尚未正式送達前,行政部門憑何令急如焚地連夜解除議員職務?依照媒體披露,同為偽證案的另一被告陳敏薰被高院判處8個月徒刑,最高法院並未同時確定,而是找個不是事實的藉口,為發回而發回。理由竟然是特偵組並未對系爭的1千萬元給款起訴,是否構成偽證尚有疑義。事實真相是特偵組早已提起公訴,並經法院三審定讞,我人才會在這邊。最高法院為了切割處理,陳敏薰部分發回更審,扁家四人則全部確定。最高法院未將陳致中比照陳幸妤同時宣告緩刑,理由說陳致中尚涉有洗錢案,前科素行不良。但基於無罪推定的基本法理,洗錢案8月26日才要宣判,除非最高法院預知另案會作出有罪判決?就算有罪判決亦未定讞,仍應推定無罪,不得列為「前科素行」。唯一可以解釋的是最高法院故意不宣告緩刑,目的在解除陳致中議員職務,並企圖對8月26日的高院判決施加壓力,公然干預另案,讓高院判決無法對陳致中為緩刑之宣告。誠如陳致中在記者會所稱,這是經過精心設計,早已寫好的劇本,不得不懷疑內情不單純,是否有一隻看不到的黑手介入操控?

蔡英文主席8月18日強調(陳致中案),「該判決的問題,很大的部分是現行法規的不合理,因此陳致中可研議法定程序是否還有其他救濟途徑」。釋憲及訴願均非最妥適的管道。據了解立法院修法增列「易服社會勞動」的代替刑之後,法務部曾在98年12月22日函覆(法律字第0980051988號)內政部法律意見,即已提醒「易服社會勞動」及「易科罰金」均屬對短期自由刑之易刑處分,《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相關民選公職人員得免解職之規定是否應為相同處置,為求明確,以杜爭議,宜儘速修法明訂之,惟未獲內政部重視,故迄未付諸行動修法。也許內政部並不認為會發生判3個月而得以易服社會勞動卻因法規漏洞遭到不合理解職的情事。從陳致中的案例,民選公職人員被判6個月以下,如今3個月徒刑已屬可能,則更輕的2個月或2月未滿徒刑判決,誰敢說絕對不可能發生?如果「輕刑重罰」可以成立,今後將鼓勵比照「陳致中模式」,透過司法手段達成政治鬥爭目的,這比提當選無效或推動罷免容易多了。今後五都市長、議員,17個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代表及村里長恐將人人自危。陳致中個人事小,但無視基層選民的民主選票,動輒以司法手段剝奪選民的權益,只會造成社會更加撕裂、益形動盪不安而已。

本案的補救之道,自應由立法院朝野黨團進行政治協商修法解決,正如7,500位公務員的特別費除罪化一樣。這不是陳致中個人的權益問題,而是選民權益被踐踏問題,民主價值受到侵害斲傷的嚴肅課題,包括直轄市、縣市首長、議員,鄉鎮市長、代表,村里長等民選公職人員,將不少於特別費除罪化的7500人。建議修正條文如下:

(一)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應修正為

「四、犯前二項以外之罪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或未執行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者。」

(二)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應修正為

「一、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決

無罪確定,或因法律修正致其喪失之公職有向將來回復之可能者。」

倘若陳致中的案例確係政治追殺、政治整肅的結果,馬政府及國民黨立院黨團自不可能同意政治協商修法解決,以資補救。只能靜待2012民進黨重回執政,總統當選、立委過半以後再行修法救濟。

陳致中在去年6月12日發表參選高雄市議員聲明指出,參選高雄市議員原本不是他人生的規劃,他本來只想做個平凡人,像大家一樣過正常生活。可是自從父親卸任的那一刻起,這樣的政治之路就成為全家人的原罪,政治獻金成了罪無可赦的貪污贓款,台灣人總統變成國共兩黨聯手砍殺的階下囚,司法成為執政者親中賣台、無能統治、掩飾卸責的政治工具。他知道自己必須從逆境出發、勇敢站起來,以最謙卑的心承擔一切的責難與批評,義無反顧地扛下父親一直以來所堅持的本土使命與一邊一國政治理念,用參選從政的決心與行動來保衛大台灣,來接受「全民審判」,討回台灣人的公道正義。

陳致中和我差不多的年紀首度參選直轄市議員,都獲全市的最高票,卻都無法做滿任期,父子二人的從政之路一樣坎坷難行。1981年我在台北市松山、信義、內湖、南港選區以2萬4千多票當選議員,只做了3年1個月又3天,就因蓬萊島案判刑1年,後來改為8個月確定,並入獄服刑,以致1986年的立委選舉無緣參加,出獄後擔任了3年的立委助理,才有機會進軍國會。靠著第一名立委的問政表現,方能在1994年台北市長黨內初選出線並當選第一位民選首都市長。市長4年施政滿意度平均高達8成,卻連任失利。2000年在普遍不看好的大環境下,仍勇往直前,永不放棄,終於逆轉勝,完成史上第一次的政黨輪替。陳致中首度參選,沒有黨的奧援,甚至在地方受到孤立排擠,黨還祭出「陳致中條款」,禁止黨公職為陳致中站台輔選,選的比我辛苦。拿到3萬3千票的最高票,卻只當了218天,還要面臨牢獄之災。

我特別勉勵陳致中面對無情的打擊,要更勇敢、更堅強,千萬不要被擊倒,「打斷手骨顛倒勇」,把不公不義的這一切都當作磨練與淬礪,不必放在心上。當務之急就是全力支持蔡英文成為台灣首位女總統,讓民進黨成為國會過半的最大黨,再大的委屈都沒什麼。天無絕人之路,再難走也要走出一條活路,對選民的付託有所交代,為改革再盡一分心力。下一步怎麼走,自有安排。自信很重要,但人民最大,人民才是最有力的靠山。

陳水扁 201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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