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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長青:傷人的言論要不要保護?

◎ 曹長青

如果一種言行對別人構成情感傷害,尤其是在葬禮上,諷刺挖苦甚至詛咒死者和其家人,這夠不夠成「故意傷害」罪?要不要告到法院,尋求法律懲罰?

就這個問題在美國引起官司,打了五年,從地方法院一直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昨天(2日)美國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作出了裁決,成為今天美國各大報的頭版重要新聞,和電視新聞的主要評論,因為它涉及到言論自由的根本原則。

案子的原由是:一名美國士兵在伊拉克戰場犧牲了,家人為他舉行了葬禮。但在葬禮的路旁,一個浸信教會的信徒們,舉牌示威。他們的標語是:美國被詛咒!上帝痛恨同性戀!該教會認為,由於美國容忍同性戀,容忍天主教徒離婚,所以上帝懲罰美國。

這個士兵的父親等家人,認為這是嚴重的傷害,他們的家人死了(而且是為國捐軀),大家都正沉浸在痛苦之中。但有人竟然在葬禮附近舉著那些詛咒的牌子,這不僅太不近人情事理,而是有意在傷口上撒鹽,是惡性攻擊。那個戰死的士兵和他的家人都不是同性戀。

士兵的父親等,把這個教會告上法庭,索賠一千萬美元。在巴爾的摩地方法庭審理時,陪審員一致同意,要教會如此賠償。最後主審法官把懲罰金減至五百萬,判決教會敗訴。

這個教會不服,把案子打到了聯邦第四上訴法庭,結果聯邦法庭推翻了地方法庭的裁決,以保護言論自由的原則,判決士兵家屬們敗訴。

士兵家屬不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九名大法官以八比一的懸殊比例裁決,士兵家屬敗訴,教會無罪。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伯茨(John Roberts)在(多數派)的裁決書中說,「言論是相當有力量的,它能刺激行為,能讓人流淚——無論是快樂還是悲傷,或者像這個案子一樣,給人帶來巨大的痛苦。」但是,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的原則,「面對這個現實,我們對痛苦的反應不能是懲罰言論者。作為一個國家,我們選擇了這樣一條道路:保護那些在公眾議題上甚至有傷害性的言論,來確保對議題的公開辯論不被窒息。」

那些示威教徒們的行為當然是惡劣透頂的,他們的惡意傷人之語令人憤怒。別說那個士兵不是同性戀,是同性戀也完全有參軍為國捐軀的權利。在人家的葬禮上說詛咒的話,無疑給死者家屬等造成加倍的痛苦和心理傷害。這個教會只有11個成員,幾乎都是教會牧師的親屬,他們對能開車抵達的所有士兵葬禮,都舉行示威(哪兒的葬禮都去,已舉行過600多場),打著上帝的名義詛咒美國,詛咒這些為國捐軀的戰士。保守派的福克斯電視節目主持人歐萊利(Bill O'Reilly)等痛斥說,這些人是「瘋子、白癡」。很多教會人員也反感甚至痛恨這些人的離譜、瘋狂行為。

但是,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在裁決他們無罪時具體指出以下幾點:

第一,教會抗議的問題,是公眾關心的議題(matters of public concern)。雖然詞語不夠文雅,但他們強調的這個問題,涉及美國和美國人民的政治和道德行為,關係到我們國家的命運,尤其軍中同性戀行為、天主教神父醜聞等,都是公共話題。

第二,教會和士兵家屬之間,不是私人間的恩怨。

第三,教會的示威人員,有權利在那個地方抗議。因他們舉牌的地方,距葬禮地點有一千尺(即跟葬禮地點有足夠的距離),他們的抗議沒有暴力行為,並是在遵照警方規定和守法情況下進行的。

美國最高法院目前的九名大法官,按其理念,五名是保守派,四名是自由派。但這次的裁決,完全打破了左右。四名自由派法官全都支持保守派首席大法官羅伯茨的裁決意見。反而是上屆美國總統布什提名的兩個(另一個即首席大法官羅伯茨)保守派大法官之一的阿利托(Samuel Alito)這次意見分歧,是八比一中的唯一反對者。他在反對意見書中說:如果想有一個公共議題能夠公開、充滿活力辯論的社會,就不能允許對無辜受害者的野蠻(攻擊),它是不必要的。我們支持自由、開放的辯論,但這不是給惡毒的言論攻擊的通行證。美國保守派人氣很旺的前副總統候選人、前阿拉斯加州長佩林也在推特上說,最高法院的判決缺乏常識。

而一貫對捍衛言論自由更不妥協的自由派大法官中的佈雷耶(Stephen Breyer)雖然贊同首席大法官羅伯茨,但卻另寫了意見書指出,其他形式的言論,包括電視和網路上(即博客)的言論等,可能會受到不同的待遇——即不會得到這麼寬容的裁決。一般來說,是保守派的大法官會有類似言論。

美國人對言論自由的重視,還可以從各大報對此案的反應看出。本來像《紐約時報》等左翼報紙,向來都比較支持同性戀者權益,很多時候對教會等甚至不屑。這次,這些大報卻都一致支持大法官的多數裁決。在案子裁決前,「新聞自由記者協會」(RCFP) 和《紐約時報》等21個美國知名的新聞團體,還連署了聲明,支持這個教會(言論權利)。

但是,在美國保守派媒體內部,圍繞這個案子,卻有相當的爭論。被稱為「有線電視之王」的全美政論節目收視率最高的福克斯電視主持人歐萊利就強烈反對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認為這是非常沒有道理的。他在昨晚的節目上跟福克斯新聞女主播凱莉(Megyn kelly)辯論,強調那個士兵不是「公眾人物」(一般美國判案,相當區別公眾人物和普通人,如是公眾人物打誹謗官司等,則很困難贏),而是普通人,他已去世,並是為國犧牲,那些教會信徒那樣詛咒,根本不是正常言論表達,而是有意傷人,屬誹謗中傷。歐萊利很有辯才,他主持的節目,幾乎都是他絕對主導。而這次卻明顯辯不過凱莉,因為形象清新亮麗的凱莉不僅也具有很強的節目主持能力,並擁有法學博士,對法律領域的新聞有很專業的評論報導能力。她對同事歐萊利毫無退讓,針鋒相對反駁說,一,這是最高法院八比一的裁決,是絕對多數;二,這個教會不是要跟那個士兵及家屬過不去,而是要表達反同性戀,而同性戀問題是公共議題。對公共事務的意見,不管多麼刺耳,多麼令人討厭,都不應該由法律制裁。凱莉並質問歐萊利是不是支持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新聞和言論自由)?但歐萊利還是堅持己見,談到伊拉克的美國官兵時很動感情,最後表示,他要支付那個士兵家屬打官司的錢。

兩位福克斯王牌的唇槍舌劍,反映了美國內部對這個問題的爭論。但就像這場辯論一樣,力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者,最後占上風,就是因為他們更有道理。

美國是「案例法」,主要靠法院的案例來給今後同類案件提供裁決標準。所以說,美國最有權力的人不是總統,而是那九個大法官,他們的裁決,就是最終判決,一言九鼎,成為美國今後這類案件的法律標準。這次案子的裁決,被視為美國保護言論自由的又一個里程碑。

2011年3月3日

——原載「自由亞洲電台」(RFA)

(作者曹長青為獨立評論員,http://caochangq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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