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勦殺的策略
「二二七事件」釀因於文化的歧異、民生的差別、官兵的劫掠、強權的欺壓、政府的腐敗、政策的錯誤, 台灣人受盡蹧蹋宰割, 瀕臨絕境, 忍無可忍, 祇有死拼一途, 官逼民反, 勢必引發事變, 遲早而已, 實不可避免。但是, 鎮壓原本不應該也不必屠殺, 即使中國人與台灣人之間存在文化、經濟、生活水準、教育程度的差距, 即使台灣人站出來表示不滿、要求改革而激怒腐敗的弄權者, 這些都不足以構成屠殺的條件, 更絕對沒有理由殺戮無辜未涉事件的台灣人精英。軍隊殺人必有上級的縱容或指令, 屠殺於焉展開, 依其性質概分三類:
1. 濫殺─瘋狂亂殺, 輕率誤殺, 劫財謀殺。
2. 報仇─大陸人因私怨趁機逞凶報復。
3. 勦滅─當少數的中國人過來統治多數的台灣人, 尤其除了軍事之外, 其他條件(政治、社會、經濟、教育、----等)皆遠遠落伍, 惟有訴諸刀槍, 藉機消滅所有可能反抗作梗的勢力, 排除日後統治的阻礙, 台灣人的精英皆列註「黑名單」而被逐一捕殺, 幾無漏網之魚, 參與事件的台灣人領導階層, 自不待言, 與事件無關的, 亦不能免; 事件後, 繼之以白色恐怖, 達到鎮、懾、儆、誡的目的, 才得以維持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強悍統治, 獲取四、五十年安穩的獨霸局面, 這種神人共憤的罪行, 與其說是陳儀之輩殘暴如獸, 不如說是最高當局策略性的手段。
作者周明峰為復健專科醫師 (Emerson M. F. Jou, M.D., M.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