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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問題出在制度,馬則是貪污

 

◎ 廖清山

在台「中國人」一口咬定第一家庭有「問題」,其實這只是欲加其罪的說辭,台灣人不該受騙。

「中華民國總統府」一直沒有建立制度,蔣介石有一套,蔣經國又是另一套(嚴家淦卻是不敢有一套)。後來李登輝上台,認為過去的制度不好(兩蔣絕對不承認他們沒有制度),修正成一個奉天專案;陳水扁執政以後,覺得仍然需要改進,把奉天繳回國庫。等到後來真正需要用錢從事機密外交,在權宜之下,「屈從」陋規,「非常識」地領取國務機要費。如此一來,竟被指涉嫌貪污,偽造文書而起訴,這是大為可議的。

照說沒有建立制度,主事者當然有樣看樣,無樣家己想。陳水扁的專長不在預算,自然需要透過主計領取經費,過程若有問題,國家花錢任用審計,他們絕對有義務和責任每一筆、每一筆的查清是否合理合法。倘若發現有問題,一定馬上退回改正,否則聲請議處,甚至建議限制下年度的預算。不能說,六年都沒有問題,突然「發現」問題一大堆。很想問問審計部的官員一直都在睡覺,還是故意要讓阿扁有更多「罪証」?

最莫名其妙的是檢察官陳瑞仁,竟然把聽從上司指示的一些公務員起訴(吳淑珍甚至於連公務員的身分也沒有),「犯錯」的「總統」依法暫時「沒事」,犯罪的審計部官員全部招搖法外。真不知陳瑞仁是怎麼查案的?

其實陳瑞仁的查案完全違憲,辯稱阿扁同意偵訊,更証明陳瑞仁沒有常識。法律規定不可與未成年者發生肉体關係,假如有人辯稱未成年者同意在先,你以為他就可以逃過法律的制裁嗎?違憲就是違憲,查案是違憲,起訴更是違憲。有陳瑞仁這樣的檢察官,台灣不亂也難!

至於馬英九涉及的特支費,本來就有制度可循。不過依照規定,十七萬可以直接入馬帳戶,但不可做為私人用途;另外十七萬則要依照單據,用什麼報什麼。可惜,馬英九一半報假帳,一半放在銀行生利息,據為己用。等到出事,慌亂的「處置」,把責任歸於下屬,把公費「捐」給不可告人的地方(一度懷疑某受捐者透露消息,還揚言法律伺候,捐錢捐到這麼窩囊,實在不捐也罷)。

目前只待馬英九的前部屬侯寬仁是否秉公處理。像馬英九那樣,私下要求中國黨的「真調會」王清峰那一幫人背書,不啻是笑話,更是多此一舉。而組成律師團,真的就救得了燃燒8年的火?

2006-11-21

台灣e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