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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國行為和言論自由不能相提並論

 

廖清山

就民進黨人檢驗檢察官張熙懷的政治立場,前新潮流主要成員段宜康表示,檢察官的角色不同於法官。在法庭攻防上,檢察官與辯方律師各居攻守一方,「質疑檢察官有中國情懷,正如同質疑辯方律師是否有台獨傾向」,應放在同一天平上檢驗。

段宜康的意見似是而非,表面上好像說得面面俱到,尚可一聽。其實往深一層探討,馬上發現他的論斷,只是歪理一個。沒有常識,很可笑,根本經不起檢驗。另一方面,也使人看到段宜康面對台灣人受傷的感情,無動於衷,百般輕視,而懷疑他和我們是不是「同一國」的?

通常在法庭的攻防策略,最常見到的手法是例舉事實,証明對方的信用度可疑。假如單純的質疑「中國情懷」或「台獨傾向」,這只是涉及言論自由的範疇,本來就被允許,沒有什麼不可以的道理。但這種質疑,很難影響到判決,事實上也沒有人這樣做。辯方律師所質疑的,觸及檢察官張熙懷的賣國行為,他犯罪的具体事實,已經超越「言論自由」,非常嚴肅,兩者不能等量齊觀,自然無法等閒視之。段宜康要求「放在同一天平上檢驗」,老實說,世界上找不到這種天平。

被聯中集團封為「公訴之神」的張熙懷,對於他的祖國情懷,毫不掩飾。以往如何報恩示好,也許對於在台「中國人」,只是稀鬆平常,不太奇怪。然而,就在國務機要費被起訴前,他還前往中國北京淀海區法院去交換經驗。以中國一向唯我獨尊的態度,其實說他去取經還差不多,他們對台灣去的人,怎麼能夠移樽就教,向「台灣人」學習?偏偏中國是不重人權,不守法律的地方,(你聽說過世界上有其地方,有律師替那些被政府徵地的百姓說話,而被關的例子嗎?)張熙懷現買現賣,說不定被面授機宜,負起特殊任務,或想賣國求榮。竟然在要緊的時節誣告陳水扁,說出「不傳訊不說實話的証人」。

理論上,控辯雙方都不可能傳訊可能對己方不利的証人,這種個人的認知,合法而且必要,原未可厚非。但在庭外面對記者,公然指控陳水扁是「不說實話的証人」,那不只是人身攻擊,簡直是未審先決,蓄意操弄輿論,進而影響案情的犯罪行為。(「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換言之,免責權只限院內,可是多少「中國人」立法委員在院外,甚至上電視放言高論、爆料造謠;許多「中國人」檢調司法單位,對於進行中的案件,隨時隨意「判決」。這都是知法犯法,罪大惡極的行為,台灣人應該謹記在心。)

這個案件的訴究,一開始便是違憲。尤其是涉及機密的部份,竟然可以由少數別有用心的「中國人」(或是台奸)無法無天的洩漏。這已不僅僅是倒扁反扁的問題,而是對於法律的挑戰,對於台灣最殘忍冷酷的出賣。

國務機密是一種政治判斷,中國黨有中國黨的「機密」;民進黨有民進黨的「機密」。運用這種「機密」去「圖利」國家,正是執政黨的政治行為。假如這種行為被選民肯定,執政黨自然有機會繼續執政;一旦不被選民接受,勢非下台不可(在野黨之所以破解、杯葛,理由就在於此)。無奈這種政黨間的攻防,突然闖進檢調單位的黑手,先是陳瑞仁否定陳水扁的判斷,說,「那不是機密」,如今張熙懷更拋出聲請「保全証據」的策略,暗指被列為共犯的陳水扁核定機密外交是「球員兼裁判」。將白的,硬生生染成黑的,明明是機密,公開了,可能死人甚至危害國家命脈,他們卻堅持要公開(很淺顯的例子,當事人認定是機密,不想讓他人知道,那就是機密。商業上有機密,生活上有機密,甚至談話的內容都可能是機密。假如有誰公開那些機密,最嚴重的情形,恐怕要吃牢飯,陳瑞仁和張熙懷竟然不知,卻當上檢察官,也真怪)。中國黨花了六年多的心血反對不了的,由他們接手。這種反扁、反民進黨、乃至反台灣人的惡行,段宜康不能義憤填膺也就算了,還把「同志」的路見不平、拔刀相助數落一番,難怪會招來台灣人的反感。

法院是一個講究公正的地方,你犯法,就得服罪;被冤枉,就該還你清白。倘若不分青紅皂白,一口咬你有罪就是有罪,甚至違憲都要將你入罪,你能夠不反對、不反抗嗎?
坦白說,檢察官張熙懷的政治立場,台灣人不但應該質疑,更要攻擊。尤其是他的假公濟私,胡作非為,更應反對到底。段宜康和他的「朋友」若是繼續講些五四三,有的沒有的話,恐怕只會令人看破腳手,更叫人齒冷。

(作者住洛杉磯,離鄉四十四載)

200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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