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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權在民」- 理想與實現

 

蘇明陽 ( 2010-05-14 )

本文是探討「主權在民」理論的終結篇‧前三篇都己刊於本網,請先參閱‧

第一篇題為 "「自然法」與「自然神的旨意」解析 ",主要分析兩百三十多年前(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中標榜「主權在民」,其所依據之兩個相關哲學及宗教信念‧ 因為近兩百年來科學各方面長足進展,非前人所能料想得到的,故在第二篇題為 "二十一世紀的新自然觀 "中,就宇宙、地球及生物界三個較切要方面,做了一點點宏觀、粗技大葉的描述‧

因為「主權在民」理念是由「人民」及「主權」兩要素組成的,所以在第三篇題為 "人類近十萬年史略 "中,簡述現代人類始祖「智人」(Homo sapiens) 源自非洲,以及近七萬年來擴散到全球各處的歷史,及最後有一小部份人,遷陟到我們的寶島台灣之史實‧

本文裡,先簡介「主權在民」第二個要素「主權」‧簡言之,( 現代國家的) 主權是對某特定地域、人民、政府所施展的至高無上、而具排他性的政治權威‧對國內的立法、司法及行政的最高權力‧對外國保有獨立自主的力量及意志‧故主權是現代獨立國家的四大要素之一‧

在君主獨裁專制和神權政治時期 ( 世界上部份國家,至今尚為如此) , 主權被認為是永恆,由神(上帝)或「大自然」所賜的絕對權力‧中國歷史至1911年,三千多年來皆是如此‧ 英國早於1215年訂立了「大憲章」( Magna Carter : The Great Charter) , 用來限制英國國王的絕對權力,這是歷史上實現「主權在民」的初步‧

五百年後,英國北美洲屬地之獨立建國運動的成功,則是世上頭一次真正「主權在民」的實現‧ 但兩百年前美國獨立所建立「主權在民」的基礎,仍未完全排脫宗教信仰,而只由「人格神信仰」進偕「自然神信仰」 ( Deism ) 而己 ‧

回顧第二、三兩篇拙文,對宇宙、地球、生物界的現代觀,尤其對人類十萬年來歷史的新知‧ 在一切千變萬化歷史過程中,我們看不到絲毫「人格神」( 猶太教及其基督教)或「自然神」主牢的痕跡,反而到處可見人類及所有生物被大自然所考驗,適者生存的自然淘汰律的確控制了一切‧但這種無情的自然界壓力, 卻是人類高度文明進展,至今可知的最大推動力‧

自有文字記載,約六千年來人類歷史,更可以明確發現,小自個人一生,族群的榮敗,大至國家的興亡,都經由大大小小鬥爭後,「暫時」享有的,上天沒有賜於某群人或國家任何「永恆不變」的權利‧ 要在此世上生活,過好日子,甚至享有各種的自主的權利,都要人民全体的努力,必要時更獻上一些人的生命來換取的‧

結言之,「主權在民」其實沒有任何深奧的哲理基礎,是古來人類「當家作主」自然的沿續發展,所發現最合理的政治理想而己‧同理,類似的信念,如「人民有自決權」及「人民有公投權」,也是政治理想,都必要用血汗去努力爭取‧

1776年發表獨立宣言後,北美十三州聯軍與其「母國」英軍,從事長達六年的流血戰爭,兩方傷亡慘重,1783年英軍終於認輸,美國才真正獲得獨立,1787年制定憲法,「主權在民」理想才真正實現於美國政治体制‧依此憲法,1789年華盛頓正式當選為美國第一任總統‧ 由上所述,更可明確看出,獨立宣言中「主權在民」,只是1776年北美洲殖民地人民的政治理想希望,終就要用血汗始得換取,美國人民主權純是人事,而非干天賦!

美國立國七十年後,再經過一場更為激烈的南北內戰,被迫來自非洲的黑奴才獲得解放‧林肯總統在內戰結束後,為陣亡將士樹立紀念碑時、所作著名演講中,有言「民有、民治、民享」 (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 此句是對「主權在民」簡潔明白的解釋‧

遲至二十世紀初期,經由美國婦女運動的努力爭取,婦女方享有與男士同等的選舉權‧ 所以甚至在自由美國,其「主權在民」的理想與實現,還是有很大的差距‧更不要說全世界許多還沒上軌道的民主國家了‧

最後,反觀中國與台灣的關係,一邊是專制國家,另一邊是民主國家‧臺灣人民在國內享有高度「主權在民」,但是專制中共 ( 外國 ) 卻要用千枚以上火箭對準臺灣,武力威脅台灣,多方阻礙台灣的外交‧由此例可見,要完全實現「主權在民」政治理想是多麼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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