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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地位 美國早有定見

 

台灣北社社員 陳逸南

旅美資深記者王景弘整理美國外交關係文件(1950年代~1973年間),2000年1月20日遠流公司出版《採訪歷史—從華府檔案看台灣》。其主要目的為還原歷史真相,讓台灣人更珍惜、熱愛和奉獻台灣這塊土地。

該書第453~462頁所刊<後記二>「台灣法律地位」一文,係Robert Starr(美國國務院東亞事務局法律顧問)應美國國務院中華民國事務處的要求而撰寫的備忘錄(1971年7月13日提出)。其中第461~462指出,1970年,國務院在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美國對外安全協定及承諾小組委員會的聽證中,確認美國的立場。

美國的立場如下:依對日和約及中日和約所界定的台灣法律地位:1951年9月8日在舊金山簽訂的對日本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主張。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所簽訂的和約也 用同樣文字。日本在兩項條約中均未把此地區讓渡給任何特定的實體。由於台灣和澎湖並未包括在任何現有的國際安排,對此地區的主權屬於未解決的問題,仍待未來國際解決。中華民國與中共不同意此項結論,並認為台灣及澎湖是中國主權國家的一部份。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合法佔領及行使對台灣及澎湖的管轄權。

又,1971年7月13日,美國國務院律師(法律顧問)Robert Starr在一份美國國務院法律備忘錄第二頁上面寫道:蔣介石根據麥帥第一號命令接受代理 (acting on behalf) 台澎受降,但並未轉移主權(美國國務院檔案日期:1971年7月13日)。

按「管轄權」(Jurisdiction)與「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有別,台灣、澎湖的領土主權沒有歸還中華民國是一項事實,由此可見,有關台灣的法律地位確實為未定,美國早有定見。事隔三十多年,美國立場也一直未改變。因此,中國國民黨一再宣稱1945年10月25日「台灣光復」(台灣、澎湖歸還中國)是一項大騙局,台灣人不要再受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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