頃閱2009年10月16日自由廣場A23「控美落幕 地位未定」一文指出,林志昇等「控美案」之論述的弱點是,既然中華民國政府只是被美國委託的「次要佔領權國」,竟然在1945年10月受降的時候宣稱台灣光復,隨後且宣告台灣人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美國為何沒有「及時糾正」?吾人發現,前述與史實真相不符,有釐清之必要。
查1945年10月25日,蔣介石代表受盟軍委任接管台灣時,宣佈即日起「恢復台灣同胞的中華民國國籍」,繼之以1946年1月12日行政院「節參字第0397號訓令」重覆前述行政宣佈。引發美國及英國政府書面抗議此舉有違國際法,國民政府答以「為方便管理之暫時措施」。
按薛化元著《台灣地位關係文書》國立編譯館主編、日創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7年8月出版,第6頁記載,1946年1月國民政府公告將台灣住民「恢復」中華民國國籍,則引來英國、美國外交的抗議。當時國民政府的外交部長王世杰在給台籍民意代表的信函中曾提及此事。<王世杰致黃國書信函>,參見記者,<隨時可以發生暴動的台灣局面>,觀察,2:2(1947年3月8日),頁18。
再者,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 1952 , Enclosure 2 第2頁指出,參考當時參與和約談判的國民政府外交部長葉公超事後在立法院的報告:「在目前情勢下,日本沒有權利將台澎轉移給我們,即便日本願轉移,我們也不能接受。在中日和約中,我們設法規定在台澎的居民及法人用中國籍,這項規定可以彌補將來台澎歸還我們的空檔」。
上述「空檔」係指主權與管轄權之間的落差,葉部長承認中日和約未予國民政府台灣主權,但自認取得管轄權,也自認成就了「台澎居民成為中國籍」(即指中華民國國民),葉部長認為將來可利用「台澎居民是中華民國國民」的事實,又根據土地屬於其上住民的道理,住民既然是中華民國國民了,此土地的領土主權就順理成章屬於中華民國了,等於彌補了「空檔」。
中華民國政府想取得台灣、澎湖的領土主權,在「舊金山和約」的希望落空後,擬以中日和約第10條有關「中華民國國民定義」之規定來達成,也未成功,迄今美國、日本等仍然認為台灣主權地位未定。台灣人大家一起來當家作主,體認舊約耶利米書第五章所載「有一人行公義、求誠實」的真諦,發現史實真相,推動意識革命,早日成就獨立建國的願望。刊於台灣時報2009.10.17(7)
(作者為北社社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