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安時代曾幫助過中共的英國人林邁可爵士(Michael Lindsay),1956年寫過「關於非共國家對共黨國家疑慮理由的一項說明」論文,收錄於亞洲文化出版社1964年元月出版《從親共到反共》一書。其中P160~161就台灣問題有所說明。在54年後,台灣地位又成為熱門話題。目前,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已經國內法化,「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已於2009年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台灣人民應該享有人民自決權。玆將54年前林邁可爵士所述內容摘錄如下。
台灣問題雖不是一個殖民主義的事例,但它卻非常直接地牽涉到自決問題。非共國家輿論,特別是英國的輿論,很多認為台灣問題最公正而合理的解決便是由該地的前途憑其居民的願望來決定。有人辯稱,國民黨統治該島上的法律上的權利主張是值得懷疑的。
在一九五五年初,英國報紙對於台灣的法律地位有過一次長期的討論。國際法專家間一般的意見似乎是認為台灣的確切法律地位並未確定。日本已明白放棄主權,但此外並無人曾明白地獲得它。國民黨政府祇能說是代表戰時的盟國或者曾簽字於對日和約的國家管理該島。一般似乎一致認為開羅宣言祇是一項表示意向的聲明而並未產生主權的移轉。〔註: 1955年英國外相艾登(Sir Anthony Eden )在其書面答詢中表示:開羅宣言僅是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ion ) 〕。不過,大家一致認為各外島(註:中國沿海)很明顯地是中共的領土。
無論如何,一九四五年與一九四九年之間,國民黨在台灣有過政治極其不良和剝削的紀錄,雖則自從那時以來,它可能已有所改進。戰後將一個他們所顯然並不需要的政府加於台灣人民是不對的!過去的不平不應構成為將來的不平之一個先例。台灣的人民有正當的權利去選擇他們所希望的政府型式。這種權利可能未克給予他們,但現今不應予以扣留。他們應獲允經由公民投票獲自由選舉去決定他們自己的前途。(為了保證自由投票起見,或將需要有某種方式的國際監督)。
(作者為北社社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