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回首頁
 

 

陳瑞仁認了 三年前就訊李登輝,還接受李登輝請吃飯

20090319

阿扁昨天爆料說,李登輝的鴻禧山莊私人水電費、個人打球,都申領國務費單據核銷,當時檢察官陳瑞仁就訊李登輝,一問幾小時,還留下讓李請吃飯,「陳水扁說:檢察官問完話可以接受證人宴請嗎?這是很奇怪的事,那為什麼我不能聲請傳喚李登輝?」

 

陳瑞仁昨坦承,二○○六年辦扁珍涉國務機要費案時,在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到鴻禧山莊就訊證人李登輝,因訊問結束已晚上八時,李登輝善意邀請他和另名檢察事務官吃飯,他們就和李登輝夫婦吃了兩小時晚飯,印象中有四菜一湯。


陳瑞仁說:「李登輝用餐時暢談求學經過及日本武士道精神,並介紹著作給我。」他說,他對老一輩的人生經歷很有興趣,當天只聽長輩講故事,未談案情。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批:「我公開稱讚過陳瑞仁,他風評這麼好,辦矚目案件卻不懂避嫌,令人不可思議。」他說,號稱改革派的檢察官常被指控與被告、證人互動,也許不違法,但有倫理與專業問題。

 

陳瑞仁簡直就是避重就輕,去跟李登輝問有關國務機要費案,當然就是談阿扁與阿珍,怎麼會僅談李登輝求學經過及日本武士道精神?為何一個說阿扁壞話的人要留陳瑞仁吃飯?而一位檢察官到就訊證人家裡問話,竟然還留下來吃飯,你不覺得奇怪嗎?明明就是利誘檢察官,而陳瑞仁這叫「知法犯法」,得加重其刑。

 

 

 

 

受李登輝款待 高檢署將查陳瑞仁 (TVBS 2009.03.20)

 

陳瑞仁認為,李登輝是退職總統,「身分具有半官方性質」,也因此,等於是到公務機關洽公,當時不好意思拒絕,才留下來吃飯,不過,就像以前辦林肯大郡案時,也曾到營建署去談建築法規,這是到公務機關洽公,若吃一個便當,也不違反規定,這是很類似的問題。

陳瑞仁解釋說,當天是透過卸任元首辦公室聯繫才去拜訪李前總統,而李前總統在此案中,只是一個純粹的證人,當天是自己開車去,只是要去問李前總統願不願意接受訊問,由於他表示願意,因此,才會在當天詢問李前總統國務費的使用方式,而且並沒有報出差費。

法務部新聞稿指出,檢察官辦案得否接受招待,「檢察官守則」已有規定,檢察官應遵守相關倫理規範,並注意社會觀感,避免引起外界誤會,影響檢察官形象,才能維護民眾對司法信賴,因此陳瑞仁接受款待梅花餐,已要求高檢署儘速查明,釐清外界質疑。

立委邱毅:「本來作為一個辦案的檢察官,就不能跟被告或證人有招待有餐宴或者有直接或間接的接觸,這是檢察官守則裡面所規定的,那沒有什麼叫『專業證人』,證人就是證人,而且證人隨時可能轉被告,那麼接受證人的邀宴,不管是吃什麼餐,便當、梅花餐或者是鮑魚、魚翅餐,都一樣是違反檢察官守則的。」

 

飯不能亂吃!陳瑞仁誤判情勢

李登輝雖為卸任總統,可是他家不是政府機關,你怎能把他家和公家機關相比?陳瑞仁身為檢察官前去問訊李登輝,問完話,理該走人,不該留下任何物件。檢方問證人,有何不好意思的?除非他用甚麼東西利誘你,或你有求於他?

陳瑞仁提到,當天是自己開車去,而且並沒有報出差費。你陳瑞仁搭公務車去或自己開車是你的自由,沒有人限制你當天不能使用公務車,也許當天你自己開車會比較避人耳目也說不定,李登輝也許準備了許多有關陳水扁的事情要跟你說。為何陳瑞仁檢察官不報出差費?也請說個理由。譬如有一工人到一富豪家去作整修,臨走前主人給他一張公司總經理聘書,事後他也沒有收取裝修的工錢,回公司也沒報帳。你說這工人沒向公司報鐘點費應該嗎?我們都知道,他雖沒報請鐘點費,事實上他接受了富豪公司的總經理聘書,那小小工錢已看不在眼裡了。陳瑞仁是否也看不上那些出差費了呢?

歷年有哪一位檢察官到證人家去問話後,覺得不好意思,而留下來吃飯的?請陳瑞仁舉幾個例子來聽聽。

台灣e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