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屬派大力推崇網路報紙 Boston Progressive Examiner 的 自由撰稿人 Michael Richardson 的文章
【“ Dear President Obama, 3 federal judges say you must act to end 'political purgatory' for 23 million”
親愛的歐巴馬總統三個聯邦法官說您一定要採取行動來終結兩千三百萬人的煉獄】。顯然,美屬派的人贊成上訴法院維持地方法院的原判,認為臺灣的主權問題屬於政治問題,不在美國法院的管轄範圍內, 才會認為歐巴馬現在擁有發球權。
果真如此,美屬派人士是否應該把精力和鄉親的資源導向說服美國行政機關變更美國的對臺外交政策,而不是繼續募款,企圖贏那贏不了的官司?美國最高法院接受上訴案子的法律門檻很高,上訴的請求 Writ of Certiorari 被準許的幾率非常低,不像上訴法院來者不拒。與其浪費資源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不如開始對歐巴馬進行遊說。
美國最高法院在 Boumediene v. Bush, 128 S. Ct. 2229 (2008)裏已經把它的意見表達的很清楚了。 The gravamen of the Court’s decision centered not on the de jure reach of the Constitution, but on the limitations that adhere to the United States’ actual exercise of power over non-citizens detained in a foreign territory. 最高法院判決的重點不在美國憲法的法律上的涵蓋,而在法院所遵守的【美國對境外非公民實際行使權力】(事實主權)的憲法上限制。也就是說,要美國保護臺灣兩千三百萬人的權益,臺灣人必須能夠舉證證明美國在過去曾經對臺灣行使過事實上的主權。就這一個憲法上的限制,美屬派的律師沒有也無法提出任何證據,這是上訴失敗的主要原因。
主張所謂『法理建國』的人,首先應該把『法理』兩個字搞清楚。法律、法理、法理學三者的意涵不同。如果憑著『美國對臺灣有所謂的法律de jure 主權』的主張,就說自己是『法理建國』的先驅,是會貽笑大方的。美國最高法院在 Boum ediene v. Bush 裏主張『(de facto)事實的管轄/權力的曾經實際行使才是美國憲法保障非公民的基礎』,這個主張是一項法律原則,也就是廣義的法理 legal principle,和jurisprudence 法理學有所區分。
堅持美國對臺灣,根據所謂的戰爭法,或主要占領國的稱謂,就擁有臺灣法律上的主權,這只是一種『堅持』,但還構成不了所謂的法理 legal principle,否則何瑞元一再主張、美屬派不斷吹捧的『戰爭法』為何不曾出現在美屬案的任何法院的文件或辯論的過程裏? 這個戰爭法難道只能在文宣裏說,不可在公開的法庭程序或訴狀裏明白的談? 美屬派的人應該要求他們的律師在上訴的請求書裏大量地使用『戰爭法』這個用詞,讓美國最高司法機構見識一下美屬派在這個所謂的國際法特別領域裏的造詣。
如果歐巴馬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決定是否受理美屬派的上訴請求之前不表示任何意見,那麼美國的行政機關顯然對臺灣的主權還沒有定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會用四兩撥千斤的招數,再次以本案純屬政治問題不在法院管轄範圍內駁回上訴的請求嗎?與其把財務資源浪費在這種無意義的濫訴,不如把錢捐給如黃越綏老師的「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等社會弱勢團體,還比較對社會有所助益。
200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