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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雙重國籍的問題嗎?考慮放棄其中一個的時候到了?

美國人海外資產自首大限將至 台灣富二代遭殃

 

NOWnews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政府嚴查在境外銀行帳戶存款超過1萬元者,坦承申報大限至15日止,範圍遍及公民、持綠卡,甚至持H1工作簽證者,只要用1040稅單報稅者通通要查。凡是隱藏海外帳戶被查獲者,美國國稅局將予以重罰,甚予以刑事起訴。這項規定衝擊到許多亞裔富豪,包括台灣富豪第二代,現考慮放棄美國公民身分。

美國稅局10多年前即規定,只要「擁有」或「可支配」的美國境外銀行帳戶資金加起來總計超過1萬美元者,就需申報,無論是存款帳戶、證券、共同基金或退休金帳戶通通要報,且以當年最高存款總額為準,並須於每年6月30日前申報。

但就在8月爆發瑞銀集團(UBS)供出4450名美國逃稅富豪名單事件後,國稅局提出「自發坦承申報」(Voluntary Disclosure)特殊方案,讓過去六年來逃漏海外稅款民眾有自白機會,原本大限設為9月23日,但因自首者眾,許多人來不及辦理,國稅局再延至15日,並說「絕不再延」。

凡在十月十五日截止前申報海外帳戶者,須繳納海外帳戶過去六年內最高總金額的二○%為罰款。隱藏帳戶被查到者,罰金高達十萬美元或帳戶總值五○%,追查期限超過六年。國稅局警告說,逃漏稅將不僅面臨民事罰金,更可能被刑事起訴,最高判處五年刑期。

根據美國《商業周刊》報導,台灣富豪的第二代有50%持有美國護照,多年來,亞洲富人一直把美國公民身分看成是方便的安全網,不過,成為美國公民有其不利之處,就是有繳稅義務,而且不論在國內或海外的收入一律要申報,現在因為美國要清查海外帳戶,有些富豪為了避稅,開始有放棄美國籍的念頭。

20091010

 

台灣徵海外所得稅 衝擊百萬僑胞

記者張經義紐約2009-09-2日報導

 

旅美台灣僑胞除需繳稅給美國政府外,明年起可能還要再向中華民國政府再繳一次稅。中華民國財政部2日表示,海外僑胞也要繳稅,而且政府絕對查得到。這讓已飽受美國金融風暴衝擊的台僑非常關切。

台灣個人海外所得課稅201011日正式上路,台僑無論是美國公民、綠卡、工作簽證持有者,只要有正式中華民國戶籍,海外年所得超過台幣100萬元(3萬美元)者就需申報,加上在台灣的個人年所得共計超過台幣600萬元(18萬美元)者,就要繳納20%的最低稅款。

需繳這筆稅的旅美台僑,人數可能超過數十萬。根據本報系經濟日報報導,中華民國財政部預計,需繳稅者會是收入在金字塔頂端20%的人。

而據紐約與洛杉磯華僑服務中心向「世界日報」提供的資訊,在台僑人口最密集的大紐約區與加州地區,台僑人數分別在80萬人與70萬人左右,兩地共計有約150萬台僑,這數字尚不包括美國其他地區的台僑,新法上路對全美台僑經濟將會帶來一定衝擊。

實際上,台灣從2006年就開始推動「最低稅負制」,只要納稅人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這五種所得每年合計超過台幣600萬元,就必須要繳納20%的最低稅賦。

明年上路的個人海外所得,也將併入這600萬元台幣中計算。

台僑在除大陸以外海外各地區(包括港、澳)的所得,只要未向台灣政府報稅者,明年起海外所得合計只要超過台幣100萬元,與在台灣所得總額併計超過600萬元以上,即需課徵20%所得稅。

而台僑所謂的個人海外所得,包括海外薪資、利息、財產交易、營利、租賃及權利金、退職所得等。

一向享有回台投票、台灣健保福利的台僑在得知此消息後,掀起一陣討論熱潮,但最多的疑問還是:美國和台灣沒簽稅賦合作協議,台灣政府怎麼可能查得到?

實際上,經濟日報報導,台灣的財政部於2007年即已向中央銀行尋求協助,將著手建立個別投資人的結匯資料,做為財部課徵海外所得的依據。此外,台灣國稅局也已派出官員來美討論雙方交換稅務資料、聯手課稅的計畫。

台北「中央廣播電台」報導,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春安2日直言,民眾不要認為政府查不到,就想逃漏稅,因為課稅資料是每年累積,所以只要建立資料的時間夠長,稽徵機關照樣可以查到。

不過,旅美的台灣僑胞一般都會認為課稅執行難度頗高,並且多認為台灣政府應該會先挑台灣公司的外派美國人員,以及收入高過標準的人先下手課稅。

駐紐約台北經文處表示,新法若執行,民眾應無須擔心被重複課稅,因為各國在全球所得多有提供抵扣。

北美華人會計師協會前會長林清吉也說,美國聯邦政府稅法中確有外國租稅抵減(Foreign Tax Credit)規定,不過,像加州等部分州政府就不承認此這類抵稅,如此一來,部分台僑恐怕還是逃不了兩面繳稅的命運。

 

從美國匯錢到海外借貸給親人需要繳稅嗎?

 

有關匯款的問答

  問﹕美國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即綠卡持有人或公民,是否可以在國外設銀行或股票投資帳戶?

  答﹕可以,但假如這些帳戶的總價值在一年當中任何一天超過一萬元,便要在每年六月底之前以TD F 90-22.1表格向美國財政部申報,表格可到www.irs.gov/pub/irs-pdf/f90221.pdf 下載

  問﹕是否可以將我在美國這裏的錢匯到國外?是否要申報或繳稅?

  答﹕美國沒有外匯管制,所以資金可以自由出入,假如經過銀行電匯,則完全不需要為匯款作申報。將錢匯到海外並不產生收入,沒有報稅或繳稅的需要。

  問﹕將在美國的錢匯到海外,是用來借貸給親人,是否要申報和繳稅?

  答﹕美國並不限制任何人借貸他人,不論借貸給美國這裏的人士或在海外的人士,都沒有申報的需要;借貸行動本身沒有產生收入,故沒有繳稅的需要,除非以後有從貸款中賺取利息,便要當為收入報稅。

  問﹕將在美國的錢匯到海外,是用來送給海外的親人,是否要申報和繳稅?

  答﹕美國稅法有限制贈送的金額,每年每一個人可以贈送價值不超過$12000給任何人士(包括海外人士),而不必繳納任何“禮物稅”。假如超過這個金額,亦可以利用709號稅務表格,使用稅例給予每一個人在生時可贈送一百萬元的豁免金額,去避免繳納“禮物稅”。

  問﹕匯錢到國外是否會引起政府調查我?

  答﹕每一天千千萬萬人匯錢進入美國或到國外, 政府那裏有時間和功夫去調查每一筆匯款?假如您奉公守法,即使政府查詢也沒有問題。

  問﹕匯款進出美國是否超過某一個金額便要打稅?

  答﹕沒有這回事,因為美國並不限制資金出入流動,不論金額大小都根本不會抽稅。

  資料由林修榮先生義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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