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18日初審通過會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豁免2006年底前首長、副首長與涉及報支、核銷首長特別費相關人員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民進黨立委對此也樂觀其成,原本可望順利完成三讀,但無黨團結聯盟今(29)日上午在立法院院會提異議,朝野協商沒有結果,院會宣告停擺,三讀程序因此延後。
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歷經數十年特別費報支及核銷程序已成行政慣例,對負責報支、核銷等相關人員的行政慣例行為,需給予善意保護,提案免除相關人員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
條文涵蓋範圍包括2006年12月31日前,各機關支用的特別費,其報支、經辦、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民事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也不罰。
提案人費鴻泰說,這是因為行政院頒訂的「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明定,自96年1月1日起特別費必須全部減據報銷,因此這次通過初審的版本,才會將計算基準定在95年12月31日前的案件。
不過,在今日應三讀前一刻,國民黨與民進黨黨團沒有歧見,但無盟對特別費除罪化的適用範圍有不同意見,立法院長王金平主持朝野協商沒有結果,將視後續協商進度決定何時完成三讀程序,而院會原本今日排定處理的其他法案也留待5月3日院會處理。
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受訪時說,有黨團對修法有異議,希望修正部分文字,但財政委員會初審時,已達成僅就特別費解套的「最大公約數」,若要擴大除罪範圍,恐添修法變數。
201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