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10月18日 二次金改案,初審陳水扁及吳淑珍全部無罪,但本月13日高院逆轉認定,扁對二次金改確有實質影響力,依貪污、洗錢等罪判扁18年、珍11年,兩人共被併科罰金3億元。
人民恐失安全感
初審與二審這樣背反的判決,對司法界的傷害是法官判決權威性的喪失,而最嚴重的是傷害司法判決的「可預測性」。可預測性是國家現代性當中極為重要的核心元素,一個不可預測的政治與司法,無法支撐機制的長久性與永續性,因為必然會失去民心的信任。不可預測性使人民失去安全感而恐慌,為了自保遂對體制採取敵意的態度,陰謀論因而盛行,公民社會無由產生。
二次金改案初審與二審的差別只在一個關鍵上:法官對總統職權的認定。一審法官認為,總統職權不包括金融整併,所以沒有對價關係,判扁、珍無罪。二審法官認定扁對二次金改確有實質影響力,因此有罪。一審法官認定《憲法》或增修條文中列舉的總統職權,沒有金融機構的整併這一項目,扁無從利用職權收賄,且無證據顯示7.4億元是不法所得,因此判所有被告無罪。
總統職權成關鍵
但高院根據大法官解釋以及以往高院判例的見解,認為行政院長要負責執行總統競選時的政見,總統又握有各部會首長任命權,且親自主持國安會議,合議庭因此認定總統對諸多政策擁有「實質影響力」,因此認定二次金改案屬於總統職權範圍,而珍也確實介入過元大併購復華案,也在國泰併世華案中勸退競爭對手富邦金控,構成行、收賄的對價關係。總統的「實質影響力」見解,成為本案有罪、無罪的根本關鍵。
電視秀可能吹牛
一審根據《憲法》鎖定的總統職權只限於國防、外交(含兩岸),其他無關總統職位的理論來判扁無罪,是閉門造車。總統由全民選出,當然對所有政策負責。能說扁介入金改是違憲嗎?馬介入的事多了,從米酒到機場手推車的更換,難道也違憲?若米酒商賄賂馬,因非《憲法》規定的總統國防外交職權範圍內,所以無罪?
不過二審法官竟拿阿扁上三立電視新聞台接受專訪時的一段話:「金改是我第一大改革,誰抗拒就換!」當作扁介入金改的證據,也太過草率。上電視吹牛的人很多,能當嚴格的證據嗎?阿扁是否介入金改,和收受金主們的錢之間的對價關聯,還需要更堅實的證據。
20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