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獨立的法理國家,例如美、加拿大、英、日等國,可透過他們的國內法選舉,自我無限上綱的決定自我國家主權之定位。例如美國國民要舉行公投分裂為50個國家,悉聽尊便。或與加拿大合併,只要美加雙方「歡迎甘願」也悉聽尊便。
2004年台灣的扁政府有意在大選時實行俱有宣示主權獨立的公投,美國大為緊張並表示反應,扁政府大惑不解問:「公投是行使充分民主,符合美國立國精神,何錯之有 !?」布希政府吞吞吐吐答以民主雖然可貴,但對台灣並不是無上限的…,似有苦難言,無法明講,從此扁政府與美國關係緊張。
眾多皆知的「台灣地位未定」應是指台灣的國際法地位未定,指台灣自1952年舊金山和約脫離日本迄今約60年,台灣的國際法地位,幾乎是「原地踏步走」,但台灣的國內法地位早已完成一政治實體,甚至是成為事實國家的建構,此事實國家是經由國內法的憲法及其下位階的各種法律完成。綜合言之,它歸功於中華民國體制(即法律系統,也就是我比喻的AVIARY大鳥籠)。
可惜有二點錯覺,其一是誤將經由國內法所成就的事實國家引申為「經過60年民主化的演變,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是另一種有效的自決方式,台灣已經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傳統獨派及民進黨如此自我麻醉了二十幾年,直到近兩年來我的「台灣建國知難行易」詳細論述,才讓他們逐漸甦醒過來。雖晚了一點,還有得救。
錯覺之二是未意識到中華民國最高位階的憲法是隱而不顯的大鳥籠AVIARY,飛不出去,慣性的思考及行動由國內法往上往外衝,以為經由憲法就可達到建國,未充分意讀到台灣地位未定的是指國際法地位未定,要成為法理主權獨立國家必須經由俱有國際法身分的「台澎住民」(註:其定義來自台北和約第十條)行使國際法的「住民自決」才算為台灣走完國際法程序,那時台灣的國際法地位才算「已定」。
必須強調一觀念:領土主權之所屬與其上住民的國籍是一體兩面。台灣國際法地位未定的內涵是台灣的領土主權未定,等待其上的住民去決定,他們有優先權,除非他們明文放棄決定(未見此法律文件),第二順位的代表盟軍佔領者向其母國提議的「一國兩區」才有法效。
只要台灣的國際法地位未定,其上的本土台灣人,即台北和約第十條的「台澎住民」,他們就俱有國際法身分,尚待行使未完成的住民自決,一旦完成住民自決,此國際法身分就消失。
美國反應扁政府公投,又表現出難言之隱,讓國人猜測美國居心,難道「民主」有兩套標準?答案是美國於法有據,反對台灣統治當局公投獨立建國,即使公投通過也無法效,因國內法不得解決國際法的地垃未定,或獨立建立,但事後勢必徒生解釋的困擾,台灣人雖未能因此一國內法公投而導致建國,但經由此Trial & Error(試誤法)遲早一步一步找到正確的建國途徑:住民自決。
美國幾十年來就是擔心台灣人找到住民自決建國,將使美國喪失了操縱台灣來對中國討價還價的籌碼,寧可台灣人無知,一直留在中華民國體制內打轉,還以為選上總統,執政了就是出頭天,國會過半,公投通過,改名為台灣國,又制新憲就是完成建國,其實這都是繼承中華民國,與PRC沒斷絕法理關係,只有經由國際法的住民自決建國才是新生國家。
(作者系旅居美東台僑)
201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