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回首頁
 


吳淑珍條款

阿扁本無罪(二)

◎ 李丁園

國務機要費等案高院更一審中﹐合議庭雖然判阿扁夫婦在國務機要費等案無罪﹐但是卻判阿扁家族及幕僚偽證收據有罪。本案無罪﹐而相關連的從屬案卻有罪﹐這是馬桶中國黨為了解除陳致中的高雄市議員資格的政治迫害。誠如阿扁昨天“打斷手骨顛倒勇” 一文中所說﹐陳致中夫婦是不會被打倒的 。我們暫且擱下這個議題﹐而討論合議庭對南港案中的判決。

高院合議庭認為阿扁夫人在南港案中收賄九千萬元,而判以徒刑十一年六個月。

首先﹐我們得指出﹐合議庭自由心證“九千萬元”是賄金﹐而不認定所有當事人所說的政治獻金。這是馬桶中國黨司法店處理扁案﹐政治迫害的基本。

其次﹐由於阿扁夫人不是公務人員﹐為了此項“賄金”判決﹐合議庭創造 出“吳淑珍條款”﹐說阿扁夫人是“實質公務員”。為了合理化此“條款”﹐合議庭特別引用在1993年美國外科醫學學會與前美國總統夫人希拉蕊案(American Physicians and Surgeons Vs Hillary Clinton)的官司判決。希拉蕊案中﹐美國 Columbia 特區高院(Court of Appeals)巡迴法官,認為希拉蕊有屬實質公務員身份“de facto officer or employee of the White House.”(註一) 。合議庭引用此論點﹐指吳淑珍與希拉蕊類似﹐認定珍是事實上的公務員。

馬桶中國黨法官審理馬桶特別費貪污案及扁案時﹐一再用中國古經﹐判馬桶無罪﹐但判阿扁夫婦無期徒刑。現在﹐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引用美國法官論點來判阿扁夫人重罪。此項引用﹐事實上是不倫不類。

雖然美國第一夫人包括希拉蕊與阿扁夫人在一些公務活動上有類似性質﹐然而﹐美國第一夫人與阿扁夫人(或流亡政府 ROC “總統夫人”)在本質上有以下兩點很大的不同。

第一﹑美國第一夫人在白宮有正式的辦公室﹐有編制預算及一群助手。以希拉蕊的情形而言﹐她擁有的高級幕僚人員的數目還比當時的副總統高爾(Al Gore) 還多。但阿扁夫人完全沒有﹐沒有預算﹐沒有助手﹑沒有辦公室。

第二﹑美國第一夫人的國外活動除了隨總統外訪及奉總統之命代表總統外﹐其辦公室可自行安排第一夫人辦公室的事務及安排例如文化﹑慈善等活動。阿扁夫人的確曾代表阿扁前往歐洲議會,代表扁領取國際自由聯盟自由獎;二○○二 年九月拜訪美國國會山莊,接受美國民主基金會頒發的民主服務獎章等。然而﹐這些非常有限的活動﹐事實上是阿扁本人因 ROC流亡政府總管頭銜被所在國限制﹑無法親自前往而不得不由她代表的權宜措施。雖是第一夫人﹐實際上她是阿扁本人私人代表。至於在二○○五年陪同扁前往梵諦岡參加前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葬禮﹐這是唯一以“總統夫人”隨行。

由於此兩點的本質上的差異﹐合議庭引用美國法官論點是不倫不類。美國有許多起訴或判決尤其有關人權及證據的論定值得引用(註二)﹐然而馬桶中國黨法官﹐押人﹑威脅﹑利誘﹑謊證的取證是美國司法人員(檢查官及法官) 所不取信的。可是﹐馬桶中國黨司法人員(檢查官及法官) 不效法引用此嚴謹方式﹐反而卻一再樂於使用此獨裁﹑違反人權的做法。

附帶一提的是﹐合議庭認定,阿扁夫人是事實上的公務員,雖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但她濫用總統夫人的權位來圖利及收賄,以此圖利郭銓慶,應從重量刑。除了“事實上的公務員”論點不對外﹐問題是“圖利郭銓慶”的決定權及執行是“內政部”部長余政憲及相關幕僚﹐阿扁夫人何來“圖利郭銓慶”﹐何來有罪﹖

阿扁在馬桶政治干涉下﹐去年五都選舉前被最高法院以龍潭案和陳敏薰案判刑定讞,關在龜山監獄。當初判扁入獄的龍潭案的「證人」辜仲諒不但自己證實是謊話﹐而且說是被特偵組教唆「咬」扁。 已定讞的龍潭案全案應該重新接受公平審判,還扁自由之身。

總之﹐這次高院更一審判決除了證明其“吳淑珍條款”引用的荒謬外﹐進一步證明扁案是政治迫害案。阿扁自始無罪。

(註一) 有關第一夫人是否是“實質公務員”問題﹐美國法界及學界目前仍無定論。

(註二) 最近前IMF總裁﹐法國前財政部長卡恩,今年5月在紐約因涉嫌性侵犯而被逮捕起訴,但經進一部調查後﹐紐約檢察官幾天前認為指控卡恩強姦的那名酒店女清潔員被疑說謊而撤訴。

2011-08-30

李丁園專欄

台灣e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