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23 條 (節錄)
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五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申請為被連署人,申領連署人名冊格式,並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中央選舉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定期公告申請人為被連署人,並函請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於公告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受理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但補選或重行選舉時,應於公告之次日起二十五日內為之。
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者,保證金不予發還。
第 31 條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2012 參選門檻大概是這樣
1.連署保證金100萬 + 參選保證金1500萬 = 總額1600萬
2.在選舉公告日後45日內,獲得25萬7695名公民連署
*註: 17,179,656 X 0.015 = 257,694.84
(2008年立委選舉, 選舉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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