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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誠可貴,人道價更高

◎周明峰

卅年前在台灣一部電影「人生長恨水長東」,敘述瑞典籍醫師 Axel Munthe 傳奇的一生,其中一段給我的印象非常深刻,他在實習時,一位患者病危,業經主治醫師判定無望,任其安詳辭世,但他一股悲憫熱血,不肯輕易放棄生命,逕自搶救,徹夜打針施藥煞費周章,徒讓病人臨死前受盡干擾痛楚,翌晨仍歸不治,因而遭上級醫師教訓了一頓;一九七三年我遊Capri島時,徘徊於他的故居San Michele,那一幕搶命救危,重現腦海,悟出人道的尊嚴與面對死亡的無奈。那種理念與日後的Hospice(安寧死)類似,即是對垂死者多方面照護,避過諸種無謂的急救所帶來的困擾與苦楚,減輕其身心的痛苦,幫助其安排後事,目前世界許多地區已普遍予以接受;Euthanasia(安樂死)可說是「安寧死」的延伸,患了絕症的人,死期雖定但須拖宕時日,如何使其僅餘的人生得到安寧,必要時提早結束痛苦的生命,同屬人道的課題,只因涉及人命的摘除,長年爭議不休,難下定論。

我曾在「老人學」課堂上做過詳盡的研討,「安樂死」牽涉的層次廣而複雜,包括醫學、法律、宗教、倫理、社會、政治、科技、----等,簡單來說,兩個原本互不衝突的原則─珍惜生命、尊重人道,在這裡出現扞格,孰輕?孰重?遂成問題的所在。篇幅所限,只以兩例試述之:(一)絕症─當病入膏肓,藥石罔效,生命註定只剩餘燼時,生命之有無,不如餘生的品質與尊嚴來得重要,所謂「養老勝於長壽」(It is not how old you are, it is how you are old)亦適用於此,而尊嚴與品質的衡量,應以病人的立場為準,Whose life is it anyway
?非可由他人代箸,若餘生痛苦煎熬,生不如死,唯有了斷才得解脫。(二)植物人─當生命只剩軀體的存活,對外界無知覺、無反應時,從正(積極)的方面來看,以人工刻意延續殘缺的體軀,對患者、家屬、社會以至全人類有何助益?從負(消極)的方面來看,患者長期牢困,家屬身、心、時間、金錢透支,社會資源耗費,保住失去了意義的生命,有何價值?若無法律的許可以及醫事人員的協助,有的人不得已自力救濟,自殺了結生命,如跳樓、超量服藥、割腕、或其他方式,落得傷痛恐怖;沒有能力或沒有機會自殺的人,求生不得、求死不得,只好悽慘捱苦至死。生命誠可貴,人道價更高,惻隱之心人皆有之,難道人們忍心袖手旁觀,而不伸手扶一把嗎?

「安樂死」與「安寧死」有同等的必要性,應予合法化,在病家的要求下,醫事人員有責任與義務,提供專業上的協助,幫助病人提早了卻殘生,脫出苦海,無憂無痛,舒坦而去。醫師的天職包括治療疾病、減除傷痛、維護機能、照顧健康、保障生命的品質與延續、----等,不只救治性命一端而已。醫療絕非萬能,當救治已不可能,重點便轉移至減除傷痛及保障品質,一旦品質不保、傷痛延宕,只有死亡得以解脫,這時唯醫師具有專業能力做最妥善的處置,不宜「佔著茅坑不拉屎」而推卸責任,或僵持「救人」不「殺生」的偽君子心態而隔岸觀火。人間世這類「殺生」的事並不罕見,馬受傷不良於行,當場射殺;流浪的狗經機構收容,若無人認養,便置之死地;其他事例,所在多有。誠然,法令之下,難免有濫用或漏洞的情事,可是哪條法律沒有濫用與漏洞?必要時可修正補訂,違者須接受制裁,這點不應是阻力。至於細節方面應由專家斟酌,例如:適用條件如何界定?意識不清時由誰來決定?有了決定,由誰來確認病人不再反悔?由誰來執行?由誰來統籌管理?一旦起糾紛,由誰來裁決?不管如何制定,法律應該容許某些人,在特殊情況之下,有權處置自己的殘生。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 檀香山

作者周明峰為復健專科醫師 (Emerson M. F. Jou, M.D., M.P.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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