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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與定罪

 

◎ 楊劉秀華

我正想寫一篇文章,給那些誤會我曾寫信要阿扁不該認罪的意思的人有所瞭解,沒想到8月4日自由時報「鏗鏘集」刊登王景弘先生大作「激情話太宗」一文,其中第一、二段,已把我的意思表達出來。

十幾年前,我讀鄭念女士所寫《上海生與死》一書(1988年中文譯本),才知道共產黨的鬥爭是何等可怕。鄭女士被紅衛兵抄家逮捕、公審,紅衛兵要她認罪,鄭念說:她並沒有犯罪,何來認罪?紅衛兵卻說:政府不會錯的;你沒犯罪為什麼會被抓進來?

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更換法官把阿扁延押多次,關這麼久還拿不出證據來,與鄭念女士所提把你拘押就表示你有罪,而且還要你自己承認有罪的情節,多麼相似!因此,我提醒阿扁如果您沒有犯罪,您不該認罪,這是正確的。

國務機要費、特別費是總統、市長多年來的傳統作法,若馬英九市長任內特別費案,法官認定他沒有犯意而判決無罪,同樣的,阿扁的國務機要費案也應該判決無罪,才是公道。

約翰福音第八章3至11節,提到文士和法利賽人,帶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到耶穌面前,並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耶穌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沒有罪的,誰就可以石頭打她。」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的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穌與那婦人。耶穌說:「我也不定妳的罪,去罷,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沒有一個人有資格去定別人的罪,更不能釘死別人的過犯。

(作者為國際文化基金會董事長,http://www.ccycenter.org

原載:楊基銓中心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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