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 言
(一) 西洋近代國家以前的國家性格、國家思維、國家觀念
個人意思被壓抑,沒有個人意思可發揮餘地。個人沒有自由、民主等權只有服從、負擔稅賦之義務。

中國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至清朝以前之國家性格、思維、觀念
皇帝的意思單方支配個人意思,個人意思被壓抑,沒有個人意思可發揮餘地。宰相以下官吏均是"奴才",個人是"草民"。所謂奴才、草民均是”物"。係權利客體,只有皇帝是"主人",係權利主體。皇帝有權利,沒義務,個人(草民)有服從被統治、負擔稅賦之義務,而沒有權利(自由、民主
等權)。官吏所獲官職、俸祿均是皇帝的御賜、恩典,只有感恩圖報皇恩浩蕩。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存在。馬關條約的締結,台灣的居民被視為「物」,而被處分,隨土地割讓給日本,沒有徵求過台灣居民之同意。就是沒有個人意思存在的例證。

(三) 在台灣「中國國民黨的國家性格、思維、觀念」

(四) 在中國「中國共產黨的國家性格、思維、觀念」
在中國1949年以後至今,在和尚打傘,無法無天之制度下,形式上之憲法、法律均成為具文。人民的個人意思,完全被黨及其領導人之意思所壓抑,沒有人權。在媒體被嚴格管制下,一邊倒之一言堂,人民被洗腦,知之權利被封殺。個人在黨國不分的共產黨專政之下,被欺騙、被欺負、被凌虐,沒有自 由、民主等權。被要求支持、服從黨的領導,比國民黨或皇帝時代的單方支配更嚴重。

二 本 文
(一) 現代國家的本質
在一個特定土地區域上,由各個人所具有共同意思抽出來,加以人格化,就形成共同意思體。再加以法律化,就成為生命共同、命運共同之國家。 就是現代國家之本質。
每一個人皆有其「個別意思」。例如:(一)在智慧方面,有人喜歡研究自然科學、有人喜歡研究社會科學、有人喜歡研究人文科學、哲學、或
藝術、美學、或應用科學。(二)在信仰方面:有人信仰基督教、有人信仰天主教、有人信仰佛教、道教、或回教。(三)在運動方面:有人喜歡打籃球或足球、或棒球、或乒乓球、或網球。(四)規劃生涯方面:有人喜歡從政、有人喜歡從商、有人喜歡從農、有人喜歡從工等有各種相異的「個別意思」。每一個人雖有其「各個別意思」,但在各種不同意思之中,所有每一個人都有「相同之共同意思」。這就是每一個人都喜歡自由、安全(包括生命
及財產之安全)、平等、尊嚴,及追求幸福等。
許多個人居住在一個特定之土地區域上,將其共同部分之意思從個人意思內「抽出來」,形成該特定土地區域上所有個人之「共同意思」,而將該共同意思「人格化」,就成為「共同意思體」。再將共同意思體「法律化」就形成生命共同、命運共同的憲法上國家,這就是「現代國家之本質」。因為共同意思是由個人之意思抽出來的。其所形成之國家意思與個人意思是雙方互相交流(不是單方支配)的現象。因此國家之利益目的就是個人的利益目的,國家不能有脫離個人之利益目的而單獨存在,而有其共同利益目的。這就是「主權在民」的基礎。
(二) 現代國家組織與構成員
在以個人為構成員之國家(共同意思體)裡也有部分以其具有之共同理想所組織之政治團體(政黨),例如中國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台聯黨、建國黨、及其他小黨。在國家之大社會環境內,法律上一律平等,沒有特殊獨大、一黨專橫、一黨霸權之存在餘地。各黨一律平等。

各社團、財團、宗教團體、私立學校、均有其構成員的共同意思(章程)在規律各該團體之活動及約束各該團體構成員之行為。 沒有參加任何組織之個人(自然人),除受國家之規律約束之外,不受何團體章程規律之約束。
沒有人居住或只有一個人居住的土地區域,不會發生政治現象,也不會有國家思維或國家觀念。有一部小說叫:『魯賓遜漂流記』,裡面敘述之故事,可以提供瞭解:[1]無人島不是「國家」的土地區域[2]當魯賓遜漂流到無人島,一個人孤獨居住數十年之間,也不會發生統治(支配)與被統治(被支配)之政治現象;[3]一直等到”Friday” 被追逃到島上,獲得魯賓遜救護,並且其生存、安全受賓遜照顧保護時,兩個人才發生保護者(支配統治強者) 與被保護(被支配被統治弱者)之關係。這時強者發命令,弱者服從之政治現象就產生了。只有土地,沒有人存在,是不會發生政治現象的。國家也不可能誕生! 由此可見,「人」是形成國家最重要之構成要素。
有成文法典,尤其是大陸法系統國家(德、法、意、奧、瑞、日等國)之民法,均有規定關於權利主體之「人」的章節。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民法也倣照
歐洲大陸系統將「人」之規定分為兩種:[1]自然人;[2]法人。

個別意思及共同意思,均具有意思存在面(靜態)及意思活動面(動態)。意思存在面(靜態)及意思活動面(動態)是一體兩面。

公權力(統治權),非由政府(統治階級)自上而下,乃是由被統治階級(人民)的民權為基礎,取得人民之同意自下而上所構成為其根據。
現代國家的本質
由各個人意思內的共同意思抽出來形成一個特定土地區域上的共同意思,將其人格化,就成為共同意思體,再將其法律化,就成為憲法上之國家生命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建立國家之認同。
(三) 人權及基本人權
「人權」是建基於個人意思之活動面(動態)。諸如台灣的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及第二十二條所規定之平等權、自由權(言論、居住、遷徙、講學、著作、出版、通訊、信仰、集會、結社)工作權、生存權、財產權、請願、訴願、訴訟之權)等等。這些屬於「人權」之權利是建立在個人之「意思活動面」上,由個人意思「活動面」抽出來所形成之共同意思體國家),可以以其所制定之法律加以限制。例如該同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換言之,如果有上述四項情形,共同意思體(國家)可以依據法律加以限制個人意思活動面的「人權」。
「基本人權」之用語,在法律文獻上,目前僅有四個規定可以看到:
(1) 聯合國憲章序言第二項:茲再予以確認關於人類之「基本人權」及人之尊嚴、價值、男女、大小各國同權之信念。
(2) 世界人權宣言前文第四項:「為了促進及發展各國間之友好關係,聯合國憲章已予以再確認聯合國諸國民有關『基本人權』,人身之尊嚴、價值、並且男女同權之信念。」
(3) 戰後之日本國新憲法第十一條「基本人權之享有」規定:「人民所享有之『基本人權』不能受妨害,憲法對於國民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係與現在及將來之國民不可侵犯之永久權利。」
(4) 日本國新憲法第九十七條「基本人權之本質」規定:「憲法保障日本國民之『基本人權』係人類經過多年獲取自由所努力之成果。斯種權利係承受過多種試練後,對於現在及將來之國民所不可侵犯而予以付託之永久權利。」
十八、十九世紀是自由主義、個人主義強盛的時代,有蘇格蘭人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的國富論,主張經濟活動的自由放任、自由競爭、國家不干涉理論。有英國人約翰·洛克(John Locke)的自由、平等、獨立是自然狀態、個人權利、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理論。又有達爾文(Charles Darwin)的「種的起源」發表,這不僅在自然科學(生物學),在社會科學的分野也發生了劃時代的影響,「適者生存」、「自然淘汰」的「優生學」思想,再由斯賓塞(Herbert Spencer)將進化論適用於社會現象後,發展到對於貧弱者、愚者、殘障者的生存,悉不予以扶助的思維基礎。這是過於著重、強調個人的「個別意思」之結果。過於強調「優勝劣敗」,使能力強勝的人在經濟上濫用「契約自由」的原則,使富者愈富、貧弱者愈貧弱,一直到資本經濟發展極端獨占時,就產生了喪失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性」結果。1848年 2月,針對這種「無人性」的狀態,以「社會歷史是階級鬥爭歷史」觀點,由馬克斯與恩克斯共同發表之「共產黨宣言」提唱由無產勞動階級起來推翻無情、殘酷、醜陋的資本有產階級。1917年蘇維埃(Soviet)革命後所實行的共產主義理想的公同意識形態及集體農場的生活方式,使人陷於沒有個人自由、權利的情狀。這是過於著重強調個人的「共同意思」之結果。過於強調生活方式的同律性時,同樣也產生了喪失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性」結果。
1929年至1933年在極端資本主義的國家發生了經濟恐慌,社會蕭條、銀行破產、人民失業等嚴重問題。 1935年美國故總統羅斯福推動「新政(New Deal)」導入「社會政策」(不是社會主義),通過實行社會保障法(現行之Social Security Act),改善勞工生活制定八小時勞動時間,保障14 歲以下童工男女的權益,殘障者權益(Disabled Benefit),退休人的權益,勞動者合法罷工權益等,對極端獨占資本主義的情形加以修正。蘇聯也於赫魯雪夫執政時期導入「企業利潤概念」、「承認個人有部分自由及權利」等,也對極端「無人性」的共產主義加以修正。資本主義的修正及共產主義的修正,兩者對於著重強調個人的「個別意思」及著重強調個人的「共同意思」加以修正後,國際世界開始進行「和平共存」。這個時候中國共產黨的毛澤東出來批判蘇聯修正主義,認為並主張自己是正統的馬克斯、恩克斯、列寧的正傳者。開始中蘇論爭鬧的不可開交。現在的世界已經沒有極端的獨佔資本主義(個人的極端「個別意思」);也沒有極端的共產主義(個人的極端「共同意思」)。中國共產黨也導入了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在經濟政策上加以修正。雖然自稱為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國家,但在政治領域仍堅持黨國不分的一黨專政獨裁。
三 結 語
國家是居住在特定區域上的各個人(人民)的共同意思體。各個人(人民) 已經不是過去舊時代「朕即國家」或「黨國不分」的「某特定黨」的子民。國家是屬於該特定區域上的住民(各個人→人民)所有。該住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主權在民)。人民、政府、主權、領土雖是構成國家的四大要素,但最重要的還是「人」。「人的價值、尊嚴」已不能再被過去舊時代的「國家思維」、「國家觀念」踐踏。國家的存立及目的是要實現該構成員(人民)的最大幸福及共同福祉。台灣人民對「國家的本質」認識瞭解後,對命運共同體的國家認同,希望能勇敢地作出正確的抉擇。
----- Formosa T.G.B. 真善美社, 美國洛杉磯, 黃森元 -----
2006-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