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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有關國民黨對黨產的公開說明報告

聲討國民黨持續觸犯政黨平等之憲政秩序

◎黃森元

 () 駁斥有關國民黨對黨產的公開說明報告

國民黨於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對黨產所作的說明報告中, 公開承認黨產來源之發生爭議, 乃係兩蔣時代「黨國不分, 交代不清」所致。然而報告中所指稱的下列幾點, 實有誤導及狡辯之虞, 必須加以糾正, 以求合法合理, 並告訴全體台灣人民。茲分三要點加以反駁如下:

(一) 報告中所指, 部分黨產來自接收「敵偽物質」, 及接收日產, 是政府要賠償國民黨對日抗戰的損失。
並且說明蔣介石委員長決定「以德報怨」, 中華民國不對日本求償; 但國民黨總裁卻以接收屬於日本政府的日產, 作為補償國民黨的損失。

 

針對此一部分之說明, 本文以下列論點加以駁斥:

(1) 對日抗戰是中華民國以「國家」的地位對日本國之抗戰, 不是國民黨以「黨」的地位對日本國之抗戰。

 

(2) 國民黨及其他黨派 (諸如青年黨, 民社黨及其他人民政治團體), 人民均是中華民國之國家構成員,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3) 戰爭的受害者是「人民」, 人民之生命財產是最主要之損害(失)。國民黨有何損失? 如果有損失,那麼青年黨, 民社黨, 其他民主黨派, 及人民難道就沒有損失嗎?

 

(4) 接收日本政府及其國民所留下的「日產」是由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所接收, 並不是由中華民國政府派「國民黨」來台接收 !

(5) 民國三十五年院釋字第三二五O號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一九四五年), 日敵接受波茨坦宣言日起, 人民隱匿或購買敵偽物質者, 分別構成刑法上的贓物罪。所謂人民是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如政治團體的國民黨)。國民黨的報告裏所稱: 「民國三十五年國民黨匯列各單位接收的「敵偽物質」經訓政時期國防最高委員會(在中國南京)決議辦理。此種決議抵觸上述第三二五O號院釋字, 是屬於無效, 不能發生任何法律上之效力, 而且不能適用於台灣。

(6) 台灣是日本統治下之殖民地, 台灣沒有向日本國宣戰, 不屬於「敵偽地區」。 如果國民黨要說「敵偽物質」, 那麼就應限於中華民國當時的大陸地區的日產, 不能亦不得包括台灣 ( 非「敵偽地區」) 之日產, 何況台灣之日產, 係日本榨取殖民地台民的血汗累積, 當然應返還于人民。

 

 (二) 報告中又指出, 國民黨無償取得「無主之地」, 乃因無人提出異議, 或無人控告國民黨, 因而就落入 國民黨手中。

針對此一部分之說明, 本文以下列論點加以駁斥:

在兩蔣施行威權統治期間, 使許多台灣人民菁英無辜遭慘殺之228事件, 以及後續的白色恐佈時代 (亦有部 分良知的外省人也受同此慘遇), 人民因畏懼, 在無奈的「非自由意志」之下, 不能行使追討國民黨違法  竊取, 侵占所得的黨產之權利, 係屬於法律上之障礙, 並非正當防衛權之放棄。

(三) 國民黨宣示, 將於二OO八年前把所有黨產清理完畢。以出售所得, 在支付黨工退休金後, 所餘全數 交付信託, 以其利息維持黨的人事及業務需要。

 

對此部分之說明, 本文也以下列論點加以駁斥:

國民黨背叛孫中山先生「國民是國家的主人翁」的遺教, 公然再次踐踏, 欺負人民。國民有依法向國家繳付稅賦的義務, 但絕沒有繳付稅賦給國民黨的義務!

國民黨的黨產除了黨員所繳之黨費, 政治獻金, 選舉補助金外, 其餘均是經由違法, 不當行為, 無效取得的國家與人民之財產 ( 換言之, 就是違反中華民國民法第七十一條之禁止規定 --- 刑法上之竊盜, 侵占, 背信, 強奪, 以及行政法上濫用, 踰越, 強化, 和擴大行政裁量權 --- 以不應加以考慮, 而卻加以考慮, 特別許可, 進而圖利國民黨 !) 。

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 於行為當時, 知其無效, 或可得而知者, 應負恢復
原狀, 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依此, 不僅應把包括馬英九當國民黨主席後所出售的所有黨產恢復原狀 (出售之彼時是沒有善意的第三人之存在的, 因彼時購買者均知悉所購買之產物係國民黨有爭議之黨產), 及返還所剩下227億之淨產。

甚且, 自一九五O年至目前為止, 國民黨付給黨工之薪水, 十八%優惠支出之利息, 退職金, 獎學金應全部,全額返還給人民, 因人民所繳付給國家的稅賦無義務供養非國家公務員之國民黨黨工的薪資。

如果國民黨無法償還, 可以聲請破產; 不聲請破產, 或就由黨員繳交黨費, 按其每年自國家預算取得的金額, 五十年分期償還。

 

(貮) 國民黨持續觸犯政黨平等之憲政秩序:

國民黨黨產之取得, 觸犯了下列中華民國憲法條款:

(1)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 屬於國民全體」。

不是屬於國民黨, 主權在民, 非主權在國民黨。國民黨以專權欺負, 踐踏國家的主人, 竊取, 侵占, 背信, 取得屬於國家及主人之財產。

(2)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 無論男女, 宗教, 種族, 階級, 黨派, 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國民黨濫用國家行政公權力巧奪黨產, 持有黨產, 對其他政黨如民進黨, 親民黨, 台聯黨, 新黨不能濫用行政公權力, 奪取屬於國家及人民之財產為其黨產, 在法律上屬於不平等, 違反憲法第七條之規定。

這也是違反憲法修正條文第五條之「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 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之规定, 國民黨獨霸, 擁有應屬於全民的國家資源 (如黨產, 轉投資及其增值 ….), 嚴重破壞民主自由平等體制, 使台灣陷入亂象, 其罪莫大焉!

「中華民國憲法, 是基於三民主義, 為民有, 民治, 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是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國民黨欲繼續持有違法的黨產, 其觸犯憲法第七條各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三章: 政黨違憲, 解散案件之審理, 第十九條: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 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 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規定, 內政部應認真研究處理上述之嚴肅議題並參照下述孫中山及兩蔣先生之遺教, 遺訓和遺志。

( 1 ) 違反孫中山遺教 (主權在民, 國民是國家的主人翁
孫中山先生一生所作的努力是要實踐其政治理想, 諸如「民主共和」, 「主權在民」, 「國民是國家的主人翁, 總統以下至警察都是人民的公僕」, 「立足點相同的平等權」, 乃創立「國民黨」, 建立「中華民國」。現在國民黨背叛孫中山先生的遺教, 踐踏, 欺負國家的主人翁, 竊取, 侵占國家的財產
(國民所繳之血汗稅金) 。孫中山先生如地下有知, 會允許他所創立的國民黨如此蠻覇的胡作胡為嗎?

( 2 ) 違反蔣介石遺訓 (反攻大陸, 消滅共匪
蔣介石先生欲維持其「法統政權」, 在台灣嚴厲推行「反共抗俄」, 「反攻大陸」國策, 施行威權統治, 使許多台灣人民菁英無辜遭慘殺(不少有良知的外省人亦受同此際遇)。 又因凍結憲法的實施, 四十年來的戒嚴統治,台灣人民的「國民權利」亦被凍結限制, 然而卻沒有對等的凍結台灣人民的「國民義務」。 不但沒有凍結台灣人民的國民義務, 反而增加台灣人民的稅賦負担(各種稅捐, 附加防衛捐等等), 以及強求台灣人民當預備軍官,補充兵, 常備兵等非自願性的兵役義務以致犧牲台 灣青年的青春和工作收入的損失, 至今台灣人民還沒有起來
加以清算。

( 3 ) 違反蔣經國遺志(不接觸、不妥協、不談判, 持有盜取國家財產的贓物)
蔣經國先生因認識且親自體驗中國共產黨的邪惡, 欺騙本質, 乃確立三不政策(不接觸, 不妥協, 不談 判)。 現在的國民黨領導人紛紛的回歸到敵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共產黨作投降式的把酒言歡, 獻媚表態, 有違反蔣介石先生的「消滅共匪」及蔣經國先生的遺志。

 在馬英九領導下的國民黨, 還是維持列寧式共產黨性格的思維, 政治上「黨即國家」, 經濟上「利益的分配」, 受害者是人民, 受益者是部分國民黨黨工及黨員。

順此一提: 政黨輪替後, 民進黨對追討國民黨黨產怠惰, 無能, 無心, 沒有替國家人民致力推行。 人民被長期洗腦, 接受愚民教育, 一直無法覺醒情況下, 不敢堂堂主張自已應有的正當權利, 部分抬面上的政客為自已私利,無力, 無意替國家人民爭取權益。如今而後, 其他各黨的政治人物如果仍然不能積極全力以赴, 追討黨產, 沒資格代表民意再次參選!

----- Formosa 真善美社, 美國洛杉磯, 黃森元 -----2006-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