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讀冊時,我對憲法的意義不完全瞭解。我只會死背 書: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並不是台灣學生的必修課目。而且,憲法和我們日常生活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對台灣人來說,有沒有憲法並沒有什麼分別。
但是在美國,憲法是初中二年級的必修課程﹔它也是大學生的普通教育(general education) 的必修課程。十三、四歲 的學生把美國憲法的十條修正案---人權法案---背得滾瓜爛熟。
美國的憲法和人民的生活有著密切的關係。我們時常看到人民依據憲法力爭他們的權益。人民的言論、集會、遊行等等自由的權益被憲法保護著(protected by the Constitution)。 我們也時 常看到人民抗議政府所設的法規抵觸憲法。 憲法是人民權益的保護者。
在台灣,憲法只不過是一些沒有用的條文﹔它只不過是統治者的裝飾品。[蔣介石]為了連任總統,他就可以透過國會隨他的意思更改。在台灣,誰有憲法的觀念﹖誰願意捍衛憲法﹖
但是到了現在,台灣人又到了要‘制憲’的問題了。因此,一提到憲法,我們就會馬上連想到這個世界的第一部憲法---美國憲法。
美國憲法的制定是為了成立一個強而有力的聯邦政府,解決當時國窮民散的危機。但是,美國的這樣一部憲法違背了獨立的目的。因為,美國的獨立是為了擺脫英國的統治。現在美國又要增加一個聯邦政府,來管轄人民。所以,美國人民都不願意通過美國的憲法。最後,美國憲法能夠勉強通過,是因為它增列了十條修正案---人權法案。現在,美國人民所提到的黨法就是這條人權法案。
就是因為這部憲法包括了這個人權法案,限制了政府(行政和立法機構)的權力,確保了人民自由的權益,並不是這部憲法所制定的政府体制,使得美國成為一個這樣令世人所羨慕的民主自由的國家。美國的憲法是美國人民熱愛自由(passion for Liberty)的產物。
那麼為什麼美國人民會以憲法來保護他們的自由權益呢﹖這個說來話長,憲法的由來可以一直追溯到英國的[大憲章(Magna Carta)]。英國的貴族為了建立他們的權益,強迫英國的國 王接受六十五條的條文。這是追求自由的劃時代事件 ,發生在1215年。
到了1297年,這六十五條的條文才變成了英國的法律。在1368年,愛德華三世(King Edward III)宣佈沒有一條法律可以抵觸大憲章裡所建立的權益,並且在全英國發佈大憲章。這是一 個關鍵性的發展。它建立了大憲章是法律上的法律(a law above all other laws)。這就是 最早也是最初步的憲法的理念(Idea of Constitution)。
在發展到十七世紀時,英國的國家(上院和下院)已經正式地和國王分享政府的權力(governmental power)。這種分享權力一定會引起權力的鬥爭。在這些鬥爭中,他們發現法庭只不過是國王的 橡皮章而已。當騎士抗議國王,沒有經過國家的同意,就加稅於人民時,他們就會被判罪入獄。人民在奮鬥的結果,有兩條法律通過﹕人身保障法(Habeas Corpus ) 和請願權(Petition of Right)。
但是,英國的國王的權力愈來愈大。終於引起了有名的[光榮革命],發生在1688~89年。這個不流血的革命產生了英國的人權法案。這個人權法案總算完成了這個五百年來的人民無懈地、前仆後繼地爭取的權益,以法律限制了國王的權力。
但是,英國的人民忘了限制國會的權力。在國王的權力被限制後,國會卻擁有最高的權力。既使到了今日,英國人民只能期望有一個英明的國會。
現在,美國人民為了爭取自由權益的鬥爭也延伸到北美洲來。這個最後也是極為困難的一步,就由那些從英國移民到北美洲的拓荒者,以憲法完成。他們制定了成文的憲法---法上法---限制所有政府機構(包括行政和 立法機構)的權力,確立人民自由的權力。立法機構再也不 能隨便通過,侵犯人民自由權益的法律。惡法亦法的現象就不會再發生了。
美國人民為了確保個人的自由權益成立政府,建立國家。如何才能達到這個目的﹖
第一﹕他們覺得必須以法律達成。從英國的歷史和他們自己受到殖民統治的經驗,美國人民 終於覺醒,要確保個人的 自由權益,必須使得政府的權力受制於法律。
第二﹕既然是法治而不是人治,那麼人民一定要有方法防止立法機構隨便立法。
因此,美國人民產生了一個新的,也是激進的想法﹕他們需要一個更高的法律來限制立法機構通過的普通法律。這個更高的法律就是一整套固定的原則。這些原則就是把個人的權益和自由法權變作經典,沒有任何政府的機構,包括國會、立法機構可以侵犯。這就是憲法。
實行憲法就是堅持這些原則。
作者註﹕這篇‘憲法的由來’ 於1994年1月26日發表在‘台灣公論報’。Revised 2017-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