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人主張台灣是美國的軍事佔領地、海外未併入領土,要求美國給予國民待遇,嚴重損傷台灣國際地位不說,美國置之不理,他們打著愛台灣、建國的旗子,在台灣及海外台灣本土社團募款,去美國興訟,1、2審敗訴,向美國最高法院訴願,訴願書第13頁(見附件1)註明,美國國務院前首席法律顧問Whiteman的國際法概要第一冊第272頁(見附件2)說,開羅宣言「台灣交給中國美國有簽名」、表達了「台灣交給中國」的意向,對台灣主權用力劃了一刀。
事實上,開羅宣言美國沒簽名,也沒「把台灣交給中國」的意向,而Whiteman的書也沒這樣寫,只敘述開羅會議的新聞稿內容,如附件2。相反的,該書的次頁斬釘截鐵的說,世上沒有一個協議把台灣交給中國(見同書273頁,附件3)。這兩頁在同一本書的前後頁,翻開時是同一面,為何有利台灣的不說,卻製造不利台灣的謠言?難道他們不知原先以為開羅宣言有簽字的日本內閣及國會,經我們許多人的努力拿出證據說服,都已改過來,甚至也修法改掉台灣人的中國國籍了嗎?
由於美國國務院把台灣移民列入中國配額(一般人誤以為是台灣配額)、又疑似也把台灣人列為中國籍,台北AIT避不再回答,我們直接質問國務院,而國務院正是告美案的被告,上述不利台灣主權的訴願書恐將有不利的影響。因美國國務院1968年版的「條約大全」把開羅宣言列為條約,本人兩次(2007及2009年)抗議都置之不理,原來是它把台灣人列為中國籍、台灣移民列中國配額與開羅宣言有關。我因此要求將上述訴願書改正,以免被美國國務院利用來打擊我們要求改掉中國籍、中國配額的行動。
很難理解的是,該國際法概要第272頁敘述了開羅新聞稿,273頁還重述一次,第二次敘述也沒說有人簽字,如上所述,這兩頁翻開時是同一面,在同一面可看到2次,訴願書還無中生有,說開羅宣言有簽字,美國表達了意向,戰後台灣交給中國,為什麼?假使美國在1943年就已簽字承認,戰後台灣交給中國,問題就大了。上述訴願書所提及的國際法概要第273頁就提到,美國國務院自已的法律顧問在1958年說,沒有一個「確定的」協議,包括開羅宣言,把台灣交給中國,但尼克森、季辛吉還是和周恩來一搭一唱,用開羅宣言來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否定台灣地位未定,這等於否定舊金山和約(見尼周北京祕約第1條,1972.2.22),而這就是今日美國一中政策的源頭。否定開羅宣言都來不及了,還肯定它?
在網路上,他們答辯說『所謂「signed by」是一種「告示」的意思,不一定是「簽字」』,『很多國際法的書籍都以寫「sign by告示」或「issue of發表」來述說』。但,經查,signed by就是簽字,且Whiteman的書第272頁並未有「signed by」或「issue of」這些字。他們接著說『雖然該「(開羅)宣言內容」沒有被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直接引述,但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文書、舊金山和約是環環相扣的文件,「開羅宣言」的效力,與該宣言「簽不簽名」無關,這是由同盟國與戰敗國日本所共同遵守,從來沒有人質疑』。
又說『今日台灣,沒有人能提出權威性英文資料〔如國際知名法學刊物等〕,得到國際認同,證明完全沒有人簽字的三國領袖「宣言」是無效』,意思是「開羅宣言」沒簽字也有效。這兩種論調和中國國民黨及中國共產黨企圖霸佔台灣的歪理完全相同。
主張台灣是美國的軍事佔領地、製造開羅宣言「台灣交給中國美國有簽名」的謠言,對台灣已經夠傷,2005年9月20日他們在美國華盛頓郵報刊廣告,錢也是向台灣人募來的,引用2004 秋季版 Harvard Asia Quartery (哈佛亞洲季刊) 第28頁說「台灣的合法政府被認定為PRC。……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基於此原則,美國有權決定將台灣移交給PRC」。告美國,未告台灣先輸,我們不瞭解他們的動機到底為何?
作者:沈建德,留美企管博士,前中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現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
2009.7.31增訂


